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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论坛:专家把脉“会计差错”,为上市公司治理开药方

原标题:圆桌论坛:专家把脉“会计差错”,为上市公司治理开药方

观点提要:

话题1:上百亿资金不翼而飞,什么原因?

▶苏培科:源于监管后置和违规成本过低

▶毕舸:500万罚款威慑力仍然不足

▶盘和林:造假症结在于审计缺乏独立性

▶缪因知:“造假只罚60万”是个误读

话题2:财务造假屡禁不止,如何治理?

▶曹中铭: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熊锦秋: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审计独立性

▶皮海洲:治理财务造假,需要退市、罚款、赔偿三箭齐发

▶宋一欣:让“惩罚性赔偿”成为造假者的噩梦

圆桌论坛:专家把脉“会计差错”,为上市公司治理开药方

5月10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决定5月13日起将对7家上市公司实行退市处理,实属罕见。

在4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报中,康美药业以“会计差错”的理由,以“差错更正”的形式,直接大笔一挥,就将2017年年报中的299亿元货币资金勾没了,财务造假痕迹明显。受该信息披露内容的影响,康美药业股价持续暴跌,百亿市值灰飞烟灭,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也对证券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形成沉重打击。

无独有偶,康得新的122亿资金也“不翼而飞”。虽然目前还没“坐实”是否财务造假,但种种迹象表明,财务造假的可能性很大。

为此,新京报邀请十多位资本市场的专家学者为上市公司治理把脉会诊。

圆桌论坛:专家把脉“会计差错”,为上市公司治理开药方

话题1:上百亿资金不翼而飞,什么原因?

▶苏培科(CCTV财经评论员):

源于监管后置和违规成本过低

A股市场出现大量欺诈上市和违规行为,主要是监管后置和违规成本过低,导致很多公司“带病”上市。A股在证券监管方面照搬了国外成熟市场的事后监管制度,但这种监管方式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和有效的惩戒手段作为保障。

美国资本市场采用注册制,一旦公司进入上市注册环节,无论上市与否,都将承担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在上市注册环节出现造假、欺诈,会被视为犯罪。但很多A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期缺乏相应的监管引导和法律约束,加上违规成本远低于圈钱成本,很多企业宁愿冒险闯关,即使没有闯过IPO这道关,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才导致一些公司在上市前虚增利润、欺诈上市,康得新、康美药业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责任约束也不到位。此外,退市制度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依据也很薄弱,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违法后没有获得应有的惩罚,退市成本太低。

事前监管结合事后查处,可提升监管的效率。第一,有效治理财务造假,必须要把监管关口和信息披露的责任前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事前监管配合事后查处来弥补监管不足,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第二,建立和完善以强化中介机构监督为中心的监管体系。如果中介机构说假话、参与造假,就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中介机构的中介资格。

第三,在财报披露方面,应更多强化上市公司CFO(首席财务官)、董秘和审计机构的责任,配以严刑峻法。监事和独董只能做到程序合规,对上市公司的核心信息很难全面知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到底有多大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要从源头保障上市公司质量,必须要在退市机制上较真。就像美国的世通和安然事件,他们的CEO和CFO不但要赔偿巨额罚金,还要追究刑责。中介机构也难辞其咎,要承担集体诉讼的巨额赔偿。

▶毕舸(财经评论人):

500万罚款威慑力仍然不足

从现有法律对财务造假的处罚规定来看,虽然康美药业涉嫌造假对市场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但相关责任方最终受到的处罚恐怕难以与之匹配。就算按照顶格处罚,参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直接责任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也非常低廉。即使采取对相关责任人市场禁入的方式,受罚责任人仍可以通过委托他人行使企业实控权的方式,确保自身的核心利益。

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过程中,负责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仍然止于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财务造假,其上市公司直接责任人以及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过低。

目前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也只是将罚款提高到“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罚上限虽有不小提升,但对造假者的威慑力仍然不足,距离公众的期望值仍有相当距离。

对财务造假者不能止步罚款了事,刑责追罚应该跟上。

对上市公司主要责任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保荐人等参与财务造假的相关利益方,只有采取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举的处罚,方能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力。近年来,证监会已经开始探索,对于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违法现象,通过与司法机关协同,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2月,证监会查处雅百特跨境财务造假案时就明确提出:对本案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关事实,证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目前关于重大财务造假的刑责并处案例依然偏少。对于上市公司屡次参与财务造假者,不仅要让相关责任人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还要面临锒铛入狱的命运,才能真正形成对法律红线的敬畏之心。

▶盘和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造假症结在于审计缺乏独立性

康得新造假问题的症结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独立性。被审计单位既是审计业务的客户和付费方,其管理层又往往是被审计对象的责任方。现实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于承接业务或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考虑,未必会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就算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意见也会慎之又慎。

本应起到揭穿皇帝新衣谎言的发声者,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造假链条中失去独立性,成为失职的主体,自然应该为其失职行为买单。

审计行业的独立性问题,不仅需要会计师协会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引导功能,更需要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力度,以定期抽查和盲评等形式明确中介机构在鉴证过程中的连带责任,通过严厉监管和有力追责制度体系大幅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澄清整个行业的执业环境,督促第三方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披质量严格把关。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造假只罚60万”是个误读

很多观点认为,上市公司造假只需罚款60万元。其实,这种观点很片面、较狭隘。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证监会做出处罚后,法院才会接受股民的起诉,并自动认定虚假陈述与相应期间内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监管部门对造假上市公司罚款只是第一步,后面的赔偿将是大概率事件。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判决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承担数以千万元计的民事赔偿金额的案例并不罕见。情节特别恶劣的信息披露违法者,依法被判坐牢服刑的也不在少数。

真正值得忧虑的是康得新这样的上市公司,几乎已被大股东“掏空”了,“要钱没有,要壳有一个”。与其现在讨论如何加大事后责任的事,不如探究事前如何防范“存款逃跑”的问题更重要。两个关键事实应予以彻查。

首先是应该由银保监部门对归集账户这种操作的合规性予以调查。物理学上的“薛定谔状态”出现是由于观察者无法观察到关闭的盒子内的猫的生死,而上市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不应该出现这种局面。能被账户持有人支配的资金才叫余额,每一分钟都可能变化,但每一分钟都应该是确定无疑且可被观测和验证的。账户归集的操作技术很简单,类似于个人客户的“超级网银”,但上市公司资金不是一个人的钱,其使用需要依据相应的规程。《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等金融创新的便捷必须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即便是把资金归集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也应视为借款给股东,而受到无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等严格的程序把控。如果公司实际可立即支配的资金并非是122亿元,银行却让客户认为自己的余额是122亿元,那等同于欺诈。

其次是由公司对账户归集决策的相关过程予以交待,如是否为财务主管或总经理擅作决定。若3月以来成立的新董事会仍然无法有效调查,那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若认为有必要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更换董事会。鉴于公司已经举报,监管部门也动用强制手段对当时的财务人员展开正式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康得新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师这次的表现,不宜被简单视为“甩锅”。其独立董事发布了异议意见并表示自就职之日就一直开始追问资金下落,若情况属实,值得肯定。而外部审计师对今年的年报称“无法表示意见”,也不是“拿钱不办事”的意思,而是法定审计结论的种类之一。毕竟独立董事和审计师均为相对外部的监督者,并不直接接触公司的决策信息流和资金流。若他们对以前的财务信息披露也基本遵循了执业规则,且未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不宜轻率主张将他们连坐。要求若过苛的话,反而会造成逆向淘汰的结果。在科创板、注册制来临,证券发行闸门放宽,市场“沙里淘金”的趋势更明显的情况,这一点更为重要。

圆桌论坛:专家把脉“会计差错”,为上市公司治理开药方

话题2:财务造假屡禁不止,如何治理?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投资者保护基金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对上市公司花样百出的财务造假行为,需要采取多种举措综合治理。

一是强化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监管。年报造假,上市公司董监高(包括董秘)往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防止财务造假,必须从上市公司内部做起。除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外,在定期报告披露上,对于不作为与乱作为的董监高人员,应认定其为高管的不当人选。建议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质量与董监高的薪酬紧密挂钩。如果出现财务造假情形,相关人员只能领取80%的薪酬甚至更低。

二是对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的监管实行一票否决制。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审计、律所、券商等中介机构往往难辞其咎。如果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不勤勉尽责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情形的,建议取消相关人员从业资格。

三是制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衡量标准。根据规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上市公司将强制退市。但哪些行为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目前并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导致该规定操作性不强。

建议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货币资金等多个方面制定一套衡量标准。比如,可规定虚增或隐藏利润占当年实现净利润50%的,应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监管部门可启动强制退市程序,从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形成巨大的威慑力。

四是建立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制度。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退市,不应该由投资者来买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是为了防范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而设立的,但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该基金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建议该基金应该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审计独立性

治理财务造假,需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外部约束,同时加强监管和惩戒。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2009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企业应当建立防止财务造假等反舞弊机制等。有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关键原因就是董事长权大于法,其他董监高、员工都得围着他转,所有内控制度都形同虚设,财务造假往往也是经过董事长默认甚至是指使。

监事会的一项职权就是“检查公司财务”,但目前监事会对财务造假的约束作用并不好,主要源于大股东可以决定股东监事的选举结果。

独立董事对财务造假也失去约束。按照规定,持股1%以上的股东方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当于董立董事的人选还是由大股东决定。

建议由持股在1%以下的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股东监事,股东监事必须全部为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任职资格可参照独立董事。另外,可考虑成立全国性独立董事协会、监事协会,由协会向上市公司派任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并负责其绩效考核、发放薪酬,上市公司按业务量等指标向协会支付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相关费用。

二是强化外部审计的独立性。需对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建立定期更换制度。2003年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上市公司等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可惜的是,该规定只是要求定期更换会计师,并未要求定期轮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强化对审计机构的惩戒。对财务造假案,需要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实行一案双查。若中介机构被查明在虚假陈述中有过错,需依法承担虚假陈述的连带赔偿责任;有些上市公司被掏空,建议中介机构应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然后再向大股东等责任人追讨其应付赔偿份额。同时建议将《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期由“五年以下”修改为“20年以下”,以增强震慑。

三是强化对大股东、董监高造假责任追究。在追究造假民事责任方面,现行《证券法》第69条将虚假陈述视为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共同侵权行为,规定由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董监高、控股股东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理论基础是现代雇主责任理论,即仆人过错由主人承担。但上市公司作为法人机关,并非一个活物,如何合谋侵权?所有虚假陈述行为均是董监高的越权行为,按越权行为无效理论,董事越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治理财务造假,需要退市、罚款、赔偿三箭齐发

如何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关键在于对症下药,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具体可从三方面来予以解决。

首先,从上市公司层面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对在上市环节进行财务造假的,直接取消上市资格;已上市企业必须强制退市,没有丝毫讨价还价的余地。二是已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加大处罚力度,处罚起点线不低于500万元,上限不作规定,视情节轻重,可罚至上市公司破产为止。对于财务造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处理,让上市公司为自己的造假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其次,加大对财务造假当事人的惩处力度。比如,对个人的处罚下限可以提高到100万元,上限可以提高到1000万元,这对绝大多数个人来说可以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对于涉嫌财务造假的当事人,同时予以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终身市场禁入。财务人员涉嫌财务造假的,终身不得从事财务工作。保荐等中介机构涉嫌造假的,需要吊销其不低于5年的执业资格。

第三,切实赔偿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通常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要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就必须赔偿投资者的相应损失。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引入集体诉讼机制,让更多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机制得到赔偿。目前的个人诉讼方式,严重制约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申请赔偿,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集体诉讼不仅可以有利于投资者追偿损失,对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可起到震慑作用。

▶宋一欣(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让“惩罚性赔偿”成为造假者的噩梦

现在违法成本还是不高,没有威慑力。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只能靠处罚和诉讼,此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全世界都这样。

这么多年来,中国关于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改进不少,但效果还是不明显,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处罚上限由6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至少是个进步,但威慑力应该还是不够。

最近几年,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进展还好。证监会作出处罚后可以提起诉讼,诉讼时间一般1-2年。诉讼效果还算不错,赔付率还是可以的。如果胜诉的话,赔付率能达到7成左右。

在投资者赔偿上,更好的办法就是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赔得倾家荡产,才能形成威慑力。所以,在制度建设上还需更进一步,让惩罚性赔偿有法可依。

▶木丁(财经评论人):

市场需要第三方“打假”产品

治理上市公司造假问题,需要从“不愿造假”和“不能造假”两方面双管齐下,标本兼治。

在“不愿造假”方面,一是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行业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准则。二是夯实会计师、律师、券商投行等中介部门的审核监督责任,让中介机构能够归位尽责,严防“造假”这道关。

在“不能造假”方面,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举措,能够及时发现造假问题,并予以严惩。

一方面,有关部门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处罚规定以提高处罚额度,加大造假成本。另一方面,及时识别和发现造假问题也是监管的关键。在识别造假方面,目前过度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引入市场力量,形成监督力量的互补,提高监督的效率。

首先,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非常必要,也是按市场原则进行专业分工、提高效率的具体体现。通过“付费购买服务”的模式,可以让专业的机构和人员专门去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浅层次上识别财务造假,深层次可提供个性化投资服务。目前市场已非常敏捷地予以反应,一些有专业知识的个人通过“公众号”推出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文章,受到很多投资者的欢迎和追捧。这说明,投资者非常期待能有这样的一些机构或智库,在经济上独立于上市公司,能够客观全面地分析上市公司财报,分辨上市公司造假与否,帮助投资者识别上市公司价值的真假。

其次,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法规,规范投资者和第三方机构的责权利,防止投资者付费获得的服务产品不够公正和权威等问题。

最后,中介服务机构可不断创新自己的服务产品,为市场提供更多的选择。

▶谭浩俊(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用“禁入+赔偿”遏制财务造假

康德新这家营收过百亿、净利22亿、账上资金150亿的上市公司,却连15亿元债券都没钱兑付,简直是不可思议。康美药业的299亿现金资产大笔一挥就没了,只是归因为“财务差错”恐怕有些欲盖弥彰。两家公司的行为不仅对市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一旦被证监会确认为财务造假,追究企业的赔偿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将是不可避免的。

目前对上市公司出现的财务造假行为,监管层更多采取的是对企业罚款以及对上市公司负责人约谈等形式,很少采用“市场禁入”和“赔偿”的手段。因此,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法与非法之间缺乏明确的区别意识、敬畏意识和责任意识,如果在退市和造假之间选择,很多公司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违法。

在处理和处罚过程中,应当更多采用“禁入”和“赔偿”两种手段。

在“禁入”方面,凡是发生财务造假的行为,就应对相关责任人(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以及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人员)依据违法违规情况,实施“禁入”甚至是“终身禁入”的处罚。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不仅自身要受“禁入”或“终身禁入”的处罚,还将对所在单位同步实施处罚。

如果中介机构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好职责,不仅要单独处罚相关责任人,还要给所在中介机构发黄牌,一旦黄牌达到3张,可直接给该中介机构下发红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再从事相关中介业务。

“赔偿”的立足点是给投资者予以赔偿,提供赔偿的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把赔偿做到位,让企业发生财务造假行为后,将面临公司倾家荡产、个人一无所有的风险,就不会有那么多公司和个人还敢知法犯法了。

▶莫开伟(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要让财务造假者得不偿失

上市公司胆敢财务造假的底气何来?关键在于资本市场的巨大利益,通过财务造假营造虚假业绩达到诸多不可告人之丑恶目的:或规避连续三年亏损而被终止上市的危险,从而达到继续保壳在资本市场谋利;或者制造虚假经营繁荣让更多投资者参与购买股票推高股价达到在高位套现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促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胆大妄为主要是造假成本过低,相对于财务造假所获得的动辄几亿元、数十亿元的巨额利益,违规成本九牛一毛,几乎可忽略不计。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危害性相当大:一方面,这种行为属于主观故意的恶意行为,容易引发“羊群效应”,造成资本市场造假泛滥和“劣币驱逐良币”,破坏整个资本市场生态;另一方面,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使广大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所有上市企业失去信心,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治上市企业财务造假行为已成当前资本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从当前现实看,应重在夯实制度基石,加大立法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上市公司敬畏之心:要加强法律建设,对财务造假行为实行“零容忍”,将其与欺诈上市同等“治罪”。

凡是发现有财务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一经查实,追究当事高管的刑事责任,使财务造假得不偿失,营造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法治环境,增强法治的震慑力,铲除财务造假空间。同时,及时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从严经济处罚,消除“挠痒痒”式处罚模式。可参照美国的处罚方式:让造假公司及其相关的投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遭到灭顶之灾,比如安然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罚款5亿美元而破产;三大投行也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并被重罚,高管也被判重罚并支付巨额罚款,帮助安然造假的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也被判处妨碍司法公正罪后宣告破产。

同时,按照证监会颁布的强制退市新规,将财务造假信息披露列为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强制退市。

此外,为了推进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顺利进行,建立好政府强制退市退赔基金,用于对中小投资者在财务公司造假退市后的损失补偿。基金来源可从上市公司的利润中抽取、政府收取的交易佣金和税收中适当补充一部分。还可考虑由政府监管机构、民间自律组织联合建立中小投资者维权代理机构,专门行使维护中小投资者股权职能,降低中小股民的维权成本,提高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能力。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适度向中小投资者倾斜,鼓励中小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徐明(申万宏源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靖海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提高违法成本是最好的办法

除了提高造假的违法成本外,好像还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一要加大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的处罚力度,其中尤其需要加强对相关个人的处罚力度。

二是管理层要把好中介机构的准入关,可以考虑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每隔一定会计年度必须更换年报的审计机构。

▶左安龙(知名财经栏目主持人):

财务造假不是一家几家的个别案例,几乎是普遍性的,这才是更值得思考的。

编辑汪世军校对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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