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拟出新规:新入选国家级非遗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月10日,东莞市司法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暂行办法》提出,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参与进来。其中提到,新入选省级或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
鼓励公民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
《暂行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在当地居住生活的人群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暂行办法》提到,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应当抓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去粗取精,挑选出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重点深入调查。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
濒危项目最多可连续获得3期补助
《暂行办法》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暂行办法》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费分为保护经费、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新增省级以上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奖励经费。濒危项目以一年为一期,每个项目每期补助20万元,同一个项目最多可以连续获得3期补助;非遗工作站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为50万元,分三年拨付;新入选省级或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新入选省级或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此外,《暂行办法》还提到,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也应当在活动经费、场所等方面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首席记者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