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归谁
河南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为1.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河南省辉县市拍石头乡松贡水村年过八旬的冯大娘和年近七旬的刘大爷频频打起了官司。经过检察机关抗诉,这1.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终归冯大娘所有。拿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87岁的冯大娘终于心里踏实了。
日前,当得知冯大娘不慎骨折卧病在床时,办案检察官殷海波特意去看望她。见到殷海波时,冯大娘难掩心中的喜悦和感激,握着殷海波的手久久不愿松开。
案件的起因还要从34年前说起,这1.7亩土地(下称“南大地”)的承包经营权在1985年由冯大娘取得,实际耕种至2001年。同年,村委会与个人原某签订了《土地承包荒山拍卖合同》(因没有经过拍卖程序,此合同在2011年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该村委会为了方便原某承包林地,便对本村土地进行整合,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冯大娘的1.7亩承包经营地交由本村村民刘大爷耕种。
其间,冯大娘多次与刘大爷交涉这1.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始终没谈拢。2016年8月,冯大娘向辉县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支持1.7亩南大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申请人冯大娘所有。2017年2月,刘大爷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1.7亩南大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被告冯大娘所有。2017年6月,刘大爷上诉至新乡市中级法院。新乡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刘大爷享有该块地的承包经营权。2017年11月,冯大娘向新乡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新乡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冯大娘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2018年1月,冯大娘仍然对民事裁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8年2月,案件移交至辉县市检察院办理。检察官殷海波作为案件承办人,对所有卷宗进行了仔细审查,拟定了详细的调查提纲,逐一约见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相关村民,围绕2001年到底有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1.7亩南大地是否属于原某当时所承包的荒山土地等关键核心问题进行调查。经过审查,承办人认为,村委会与个人原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荒山拍卖合同》2011年被司法确认无效后,原审法院依然认定开会征求村民意见的基本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支撑。虽然刘大爷持有2003年的南大地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但不能证明其享有承包经营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殷海波据此认为,冯大娘对1.7亩南大地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依法予以确认。
2018年4月13日,依法定程序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8月31日,河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经审理,河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1.7亩南大地被调整给刘大爷,没有经过合法程序,且冯大娘也未自愿退耕或弃耕撂荒,故原二审判决认定刘大爷取得南大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原一审法院判决南大地承包经营权由冯大娘享有,应予维持。
至此,这1.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