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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出手 治理坐地铁逃票、拒安检等陋习将有法可依

原标题:司法部出手治理坐地铁逃票、拒安检等陋习将有法可依

新京报快讯(记者裴剑飞)今天(5月10日),司法部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治理地铁逃票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此外,乘客未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权要求乘客补交票款,并可以加收5倍以下票款。

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认为,上述规定有助于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公共交通优先”,未来纠正拒绝安检、扰乱车站秩序、恶意逃票等“出行陋习”也将更有法可依。

亮点1

新建、改建居住区要合理设置公交线路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分析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提出解决方案。

北京工业大学城市交通学院院长陈艳艳认为,《征求意见稿》在公共交通体系的建设、优化配置资源、统筹城乡扩大服务范围等诸多方面,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切实的要求。这也为后期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真正保障公共交通享有用地优先、财政优先、路权优先奠定了基础。

“特别是明确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时,合理建设公共交通场站、设置公共交通线路,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出行问题,是将‘公共交通优先’落到了实处。”陈艳艳表示。

亮点2

乘客拒不接受安检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在安全管理上,《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干扰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等行为。此外,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确,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完善,风险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别是有的乘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严重威胁运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陈艳艳认为,《征求意见稿》比较清晰地呈现了一个多方共治共管的安全体系,细分了营运企业及工作人员、政府、乘客的应尽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从法律层面加以保障,确保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对公共交通安全问题从“运动式治理”到“长效化管控”转变。未来,有关方面还应该建立涵盖操作、巡查、督导等多方面的规范化流程。

亮点3

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优化线路

在运营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的运力资源,及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收集、分析公众出行时间、频率、方式等交通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依据。

陈艳艳认为,目前,公众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期待越来越高,运营企业也不能满足于“有”,还要追求“好”,切实提高乘客对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的满意程度。“《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就是重视公众的声音,不管是新设线路还是改线调整,都要确保从出行者的角度出发,发现公共交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陈艳艳表示。

拒绝安检、扰乱车站秩序、恶意逃票等“出行陋习”是城市公共交通中的“牛皮癣”。对于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未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权要求乘客补交票款,并可以加收5倍以下票款;乘客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从事不文明行为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陈艳艳表示,对比此前交通部和各地方政府提出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涵盖的领域更加全面,包含了城市公交交通的线路设计、建设、运营、安全等方方面面,而且“法”的意义更强,纠正公共交通领域的出行陋习也将更加有法可依。

新京报记者裴剑飞编辑张畅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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