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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实施企业和人员质量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原标题:东莞拟实施企业和人员质量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记者4月28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发布《关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应处以6个月的红色警示,警示期内企业不得承接新业务和投标。意见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5日。

11种情形可被列入红色警示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拟定实施企业和人员质量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建设工程出现11种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单位被处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禁止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

例如,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红色警示6个月。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红色警示1年。

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1起重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无限期红色警示。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3个月。

施工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1年。

实行停工检查、公开道歉等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

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全面实施一系列处理机制:责令涉事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

除此之外,对涉事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及项目所属镇街(园区)住房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和下属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涉事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东莞日报》等东莞市区内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红、黄色警示纳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因质量安全问题被红色警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红色警示期内列入信用最低等级,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在红色警示期届满后1年内不予升至信用最高等级。另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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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可被列入红色警示的情形

1.发生一般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红色警示6个月;

2.一年内(自然年,以下同理)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红色警示1年;

3.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1起重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无限期红色警示;

4.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3个月。

5.企业一个周期内按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动态管办法扣分超过规定的,红色警示3个月;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3个月;

7.施工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1年;

8.针对本条款中第6、7点情形,监理单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或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参照第6、7点的规定对监理单位给予红色警示;

9.检验检测机构使用虚假材料、未经检验检测或其他方式篡改数据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红色警示3个月;

10.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维保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红色警示3个月;

1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认为有必要给予红牌警示的其他情形。

(记者潘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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