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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祖国 检察院里的"铁头犟"和"犟铁头"

原标题:我和我的祖国|检察院里的"铁头犟"和"犟铁头"

1992年,组织上安排我到江苏省淮安市(现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工作,我的检察生涯第一站从起诉科开始,也就是从那时起,我结识了起诉科的两位“老检察”。

这两位“老检察”,一位是当时任起诉科科长的杨少朋,另一位是检察官谢庭桂。院里人都说这二人一个是“针尖”,一个是“麦芒”,性格耿直,遇事不拐弯。可我却觉得他们可亲、可敬、可爱,他们那种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和长于思考与论辩的工作方式直到现在还影响着我,他们身上那种敢于“碰硬”,敢于“较真”的精神,更是至今激励着我。

二人都是在部队提干后转业到地方,1978年检察院重建时,抱着对检察事业的热望,放弃原本优越的工作岗位,抽调到检察院。

老杨进检察院之后,一直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后又考中北京大学法律系,脱产学习二年,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做事认真严谨,不管什么事都喜欢分得清清楚楚,特喜与人“争论”,且非辩出个结果不可,在他眼里,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律与数、理、化是一样的,对与错界限分明,没有“和稀泥”的空间。因此,老杨主持讨论案件时常鼓励大家畅所欲言,自己也常与人争得面红耳赤,当然争论最多的便是与老谢,有时甚至不欢而散,但第二天,他一定找到一大摞“依据”再来论理,直到大家心悦诚服为止。

有人说老杨一生就落下两个字“认真”,确实如此,连闲暇时打牌也不例外。老杨牌技好,又认真,也看重结果,可与他打对门就惨了,稍有不慎出错牌,他会反复“论证”错在何处,已产生哪些恶果,还要再抱怨批评,年轻同志都吓得不敢和他打牌,“迫不得已”与他对门时,也是“相当”认真,连大气都不敢出,生怕出错牌挨批评。

再说老谢,他是部队营教导员出身,文化理论功底较好,外加勤奋刻苦,进检察院后,凭着一股钻劲,猛“啃”法律书本,很快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老谢没有其他嗜好,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闲暇时就喜欢看书读报。没有谁能想到,老谢退休时依然完整地保存着他进检察院以来个人所经办的所有案件的起诉书,没事时就拿出来回味,琢磨看是否有需要借鉴和改进的地方。当时老谢个人出资购买了一本我院最权威、最全面的工具书——中华书局出版的法学大词典,老谢非常珍惜这本书,平常“典”不离手,遇到问题稍有怀疑,便当场查阅,当场斧正。老谢为人耿直,办案扎实,喜欢拷问、追问,更喜欢与人“较真”,眼里揉不得“沙子”,心中存不下疑问。每与大家讨论案件或探讨问题时,老谢总是一丝不苟,引经据典,从不服输,且常能自圆其说,自成一家。

由于二人具有共同的做事认真,敢于较真,勇于思考,喜欢争论的特点,且又经常“狭路相逢”,大家便善意的用淮安方言称呼老杨为“铁头犟”,老谢为“犟铁头”。

思想越想越深,真理越辩越明,在二人和而不同的“辩风”影响下,院里包括我在内的年轻干警对办案工作丝毫不敢松懈,在学习态度、工作思维、办案作风上不自觉地向二人看齐。

我记得是1995年,科里讨论一件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盗窃行为和抢夺行为的数额均未达到犯罪起点,但两者的数额之和刚好超过盗窃罪的标准,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盗窃罪。讨论时,老杨运用“举轻以明重”的类推方法,论证两种行为加起来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显然重于盗窃一罪,他用刑法专家王作富教授观点作为佐证,认为应定盗窃罪。而老谢用两种违法行为相加不能升格为犯罪且于法无据的观点进行反驳。分歧太大,又都言之凿凿,院领导最终决定,建议公安报劳教,后双方皆服。

还有一次是单位犯罪起诉书制作中“被告”和“被告人”称谓使用问题。1995年我院办理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600余万元,涉案单位是某乡供销合作社。承办人杨磊曾因此受到最高检、最高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表彰。案件进展非常顺利,但因单位犯罪是新生事物,最高检也没有专门规定,导致制作起诉书时发生严重分歧。老杨认为应用被告人,因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老谢则认为应用“被告”,理由是可和自然人相区别,且民事诉讼中皆用被告,双方为此争得不亦乐乎。最终起诉书出手时是用“被告单位”,恰恰契合了现在的起诉书制作要求。

起初院里有人担心,他俩这样“斗”下去会不会影响团结?但事实却正相反,他们私交甚好,相互间常有走动。其实他们达成了朴素的不成文的共识,就是“对事不对人”,不因观点相左或工作原因而影响私人感情,所以直到2002年,二人先后退休的时候,他们也从未为职级、待遇等个人问题红过脸。

二人是淮安区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第一批开拓者,他们用自己的“钻研”和“较真”为检察事业奉献一生。也正是有了老杨、老谢为代表的这一批老检察,让这个最初只有7个人的小院逐步发展壮大,在40年后成长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口述人系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原纪检组长,现就职于淮安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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