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小股东的福音最高法发文明确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定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使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
中小股东因其持股比例限制常处于弱势地位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直接融资的主要对象,而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的限制,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规定》从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从利润分配请求权方面保护公司股东权利。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此前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已赋予了相应的司法救济。
作出分配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此次发布的《规定》又进一步提出了公司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利润分配完成时限的原则: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以分配方案为准;分配方案中没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分配方案和公司章程中均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时限超过一年的,则应当在一年内分配完毕。
“鉴于公司一般计算年度利润,因此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要在一年内完成分配,这一时间符合实际做法。”
此外,如果具体分配方案中载明的分配时间超过了章程的规定,股东可能更希望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进行分配。这说明公司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股东有权依法起诉撤销该决议中关于分配时间的部分。分配时间被撤销后,则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这条虽然明确了公司决议可以部分撤销,但要求决议部分撤销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该分配时间与决议其他部分密不可分,则不能单独撤销分配时间。因此,法院需要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具体确定能否撤销决议。
新京报记者王俊编辑樊一婧
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