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即使履行法定程序也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强调,如果关联交易结果上存在不公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即使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依然可以主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即使不起诉,符合条件股东仍可依法请求撤销关联交易合同等。
公司大股东等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
《规定》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范了关联交易内外部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法人规模逐渐扩大,内部结构逐渐复杂,关联交易逐步增多。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在此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营利法人。
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
即使履行法定程序也不能豁免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
此次发布的《规定》第一条指出: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结果上存在不公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依然可以主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法表示,《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给予受侵害的公司救济权利,强调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公司即使不起诉符合条件股东仍可依法请求撤销关联交易合同
同时,《规定》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行为中,即使在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而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如果合同存在无效或者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
他强调:关联交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是关联人通过关联关系促成的交易,而关联人往往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即使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公司本身也很难主动提出请求。
“所以在关联交易中,有必要给股东相应救济的权利。在公司不撤销该交易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股东自身利益。”他说。
新京报记者王俊编辑于音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