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财政补助财产如何处置?
新京报讯(记者曹雁南)4月28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15日前提交意见。
通知明确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办法实施主体、具体流程、施行时间等多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问题做出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该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情形。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本办法。同时,该办法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申报主体,接受各级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并在本社形成的权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在财务会计科目上体现为所有者权益下的“专项基金”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明细科目的金额。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需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散清算,清算结果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当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情况时,应依法以包括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内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征求意见稿指出,清算组应当重新计量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剩余财产中所占份额,以专项基金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认定。同时,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
可以划转给财产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持有。而清算组则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同时做好财产相关财务账目、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工作。
另一方面,清偿债务后剩余的难以划转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清算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出售,或者经县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售,出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上缴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上缴所在地区县级财政部门国库,收入统筹用于补充所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资金或者支持所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而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征求意见稿表示,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给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转产转业。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应当做好财产相关财务账目、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工作。
征求意见稿对于处置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和资金拨付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该办法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京报记者曹雁南编辑张牵校对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