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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宣州:向诬告陷害者“亮剑” 为干净干事者“撑腰”

原标题:宣城宣州: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净干事者“撑腰”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保护和激发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近日,宣城市宣州区纪委监委研究出台《宣城市宣州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大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置的力度,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据悉,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明确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时澄清事实、还以清白,消除负面影响;对存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人,将依据情节轻重及主体身份,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中明确,信访举报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具有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行为;客观上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并进行恶意举报等行为,则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对经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处理结果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考评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参考。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收缴或宣布无效。

《办法》还规定,处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统一按照核查、认定、处理、澄清四个步骤进行。同时,明确六种情形,即“具有诬告陷害手段恶劣;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就同一问题重复多头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严重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的;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理。

“此次出台《办法》,旨在形成一种鲜明导向,通过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干净干事者‘撑腰’,持续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积极维护崇廉尚实、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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