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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得安排陪审员从事与审判职责无关工作

原标题:不得安排陪审员从事与审判职责无关工作

新京报讯(记者何强)昨日,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规定。记者注意到,司法解释对专业陪审员的选取、七人合议庭中陪审员参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范。《解释》将于下月起施行。

专业陪审员职权配置应与其他陪审员一致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一直强调要解决“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问题。《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最高法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称,“陪审员履行的是法定审判职责,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更不是法院的编外工作人员。”

《解释》还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陈海光称,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属于非诉案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不适用陪审制,《解释》第五条予以重申。

《解释》规定,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陈海光称,《解释》对此规定是对这一制度运行作出符合实际的完善和补充。

《解释》要求,要对专业陪审员参审范围有所限制,专业陪审员的职权配置、回避和补助标准应与其他陪审员保持一致。“虽然专业陪审员在专业上具有特长,但在案件审理中并不具有什么特权。”陈海光说。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有事实认定问题清单

由人民陪审员四人与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是《人民陪审员法》的一大亮点。《解释》要求,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称,在七人合议庭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且记录在案。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是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这样的案件卷宗数,少的可能有十几本;多的可能有几十本。案件事实是纷繁复杂的。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要厘清这些事实是非常困难的。

他表示,陪审员法规定了案件事实问题的清单制度,即在开庭审理前或者评议阶段,七人中有三人是法官,法官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梳理,并且列出清单,把清单提供给人民陪审员,以便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有一个很好的指引或者方向,让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知道,这么多的事实,哪些事实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哪些事实是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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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亮相

昨日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兼新闻局副局长李广宇主持。这是他首次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的身份亮相。其前任林文学稍早前已转任最高法民二庭庭长。

公开资料显示,李广宇出生于1963年6月,河北宁晋人。1983年毕业于河北大学中文系,1990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师从罗豪才攻读行政法,获法学硕士学位。此间还曾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过一年访问学者。

李广宇拥有四级法院工作的经历。他曾经在石家庄中院、河北高院任职,早年还曾在河北正定县法院挂职锻炼。2005年10月起,任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2016年底派往新成立的第四巡回法庭,担任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去年底刚刚卸任回京。

李广宇是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经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和系列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作为一级高级法官,李广宇承办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他曾首创“对话式裁判文书”,被称为“最高院史上最温情判决”。广受关注的“祭城路更名案”裁判文书,曾被媒体评论为“透过裁判文书传递法律所应有的温情”,“此一事件本身也可看作是一个普法的标本。”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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