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不得安排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工作
新京报快讯(记者何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一直强调要解决“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问题。记者注意到,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最高法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称,“陪审员履行的是法定审判职责,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更不是法院的编外工作人员。”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陈海光称,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均属于非诉案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不适用陪审制,《解释》第五条予以重申;再比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这些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无法发挥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解释》中也规定不宜由陪审员参加审理。
就陪审员参加评议的程序保障,《解释》规定,为了从程序上保证陪审员真正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解释》还规定了陪审员的参审上限数。陈海光称,人民陪审员法对陪审员每年的参审数上限作出原则规定,需要《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解释》第十七条从三个方面明确要求,一是各中基层法院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二是参审数上限一般不超30件,三是参审数上限确定后要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新京报记者何强编辑李丽霞
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