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治时评:让群众喝上安全水一刻也不能等
两个小区自来水致癌物超标三倍已有一年,为何迟迟没有改进?4月24日,中国之声报道了山西省临猗县两个小区在被验出自来水致癌物超标后,后期监测数据反而从网上消失一事。临猗县回应称,已经成立工作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初步查明,相关部门和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责失职行为。
据报道,去年4月当事小区就被验出水质不合格,一年了,这两个小区的居民仍在喝着“问题水”,且大部分居民对水质状况毫不知情。小区居民的健康权、知情权受到侵害。随着媒体报道,知情权会有所改观,可健康权益何时回归,仍然无法明确。
在水质未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后期监测数据从网上“下架”一事,相关部门解释为审核不严导致的“漏报”“相关部门和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责失职行为”。说得对,但不完整——仅仅漏报是失责失职吗?致癌物超标的水出现在小区、被检测出来后继续流淌在小区、流淌了一年,不是失责失职吗?究竟是谁、哪些环节放纵了这一事故的发生,必须彻查到底,不能再“漏”掉。
水是生命之源。守护居民饮用水安全是法律的规定,也是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居民饮用水出现问题,公示三个季度、置之不理一年,绝不仅仅是个别工作人员在某一个环节的失责失职,这是所有相关职能部门集体履职的失责失职,是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失责失职。
为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安全进行监测,并做到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是手段,让人知晓才是目的,尤其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之事。但从绝大多数居民对于水质状况并不知情的情况看,公开的目的并没有达到。要问的是,移动网络时代,如何与时俱进地履职?如果没有答案,扪心自问,需要联系家人时,自己是怎么做的?
信息公开更不能以公开了之,以公开代替解决,真正解决群众的问题才是尽职。据当地卫健局通报称,去年4月就曾立案查处本事件,同年7月对水务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三个月整改到位。整改时间点早过,为什么没有整改到位?职能部门、监管部门集体失责失职。群众喝水难在哪里,恐怕难就难在这些部门拖拖拉拉不作为,懒懒散散相互推诿上,难就难在心里没有群众疾苦,心里没有法律职责。
事到如今,当务之急是尽快整改达标,让居民尽快喝上安全水,但是事后追责也决不能放过。饮用水致癌物超标的原因必须查清,没有及时整改达标的“挡路石”必须清理,给居民一个交代。根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给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如此看来,涉事小区居民不仅要关心何时能够喝上“放心水”,还要留意这些年来饮用致癌物超标的水造成的损害该如何计算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