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暗箱》作者诉《人民的名义》抄袭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摘要: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人民的名义》热播之后,关于其作者周梅森涉嫌抄袭的新闻就频频发生。今天下午,作家刘三田(笔名“南嫫”)诉《人民的名义》抄袭自己的作品《暗箱》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人民的名义》不论是从文字表达,还是文章结构等非文字表达上,都不构成与《暗箱》的实质性相似,故不认为其构成抄袭,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三田表示,将就本案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原告索赔1800万,被告否认抄袭
《人民的名义》播出后,小说《暗箱》的作者刘三田就起诉周梅森所著《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暗箱》,并且索赔1800万。2017年11月,上海浦东法院正式受理该侵权案。
在去年12月底的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周梅森于2015年开始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文字剧本和影视连续剧,完全模仿抄袭了原告刘三田2010年6月发表的《暗箱》,两作品在总体结构和故事演进脉络上,完全雷同模仿。原告除了将周梅森告上法庭,还将《人民的名义》出品发行方湖南广播电视台等7家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停止《人民的名义》的一切播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800万元。
被告方则认为,两部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设计、故事情节、人名和地名、语言表述、情节推进等方面完全不同,《人民的名义》系周梅森独立创作,其中所使用素材来自周梅森本人长期积累,包括其对检察官、监狱干警、落马官员的采访等,不构成抄袭。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民的名义》是否构成对《暗箱》的实质性侵权。
“两部小说中,都有一家面临改制的国营厂,分别是《暗箱》中的一石厂和《人民的名义》中的大风厂,而且都是从两家工厂遭遇强拆开始,引出之后的官商勾结腐败。”在法庭辩论环节,原告代理律师指出,一石厂的原型是发生在山西某地的国营厂,它的遭遇是原告作者本人在《东方时空》担任记者时发现的,与一般国营厂改制的遭遇并不相同,属于“特殊的案例”。
原告认为,两部小说在整体结构上有20个相似点,贯穿整本小说。从省主要领导系教授从政、遭遇下属腐败危机、中资方美人计因此和资方缔结姻亲违规输送利益,到省委书记现身、工人继续抗争引发暴力冲突升级,再到市长出逃夫人出国、环境污染引出权力寻租、主要领导做政治切割杀人灭口等。
“我们认为,被告和原告的作品高度相似,仅仅是在《暗箱》原有的揭露官商勾结的基础上,增加一部分检察官反贪的内容。”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显然侵犯了原作者享有的权益。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认为构成抄袭的国企改制、学者从政、违法强拆、领导亲临现场等情节,都属于思想层面和公有素材,各类新闻报道中早有体现,谁都可以使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具体情节上,两部小说也有明显不同。”被告律师指出,同样是遭遇强拆,《暗箱》中强拆的组织者是商人及其雇佣的地痞流氓等黑社会组织,工人在与其对抗中有人受伤;而《人民的名义》中负责强拆的是政府部门,李达康就在现场,因为不慎引燃了储存的汽油造成工人伤亡,拆迁工作才暂时中止。
此外,原告方还指出两本小说在老国营厂的命运方面有22处相似情节,男主腐败轨迹方面有17处,男主夫妻关系有6处,以及其他16处相似情节等,被告方对此进行了反驳。
原被告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学作品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需要作者的创造和加工,文学作品的创作并不要求描写的事件必须遵循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小说作为对现实生活的反映,不能要求作者以理性的思考来衡量生活中的千姿百态。因此原告以所谓的不合理情节来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主审法官表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在过滤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对结构、人物等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王闲乐题图来源: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