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修订检察官法增加"客观公正"职业要求
新修订检察官法增加“客观公正”职业要求
最高检:落实宪法定位
正义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于潇见习记者崔晓丽)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增加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职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职责、监督管理、职业保障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备受外界关注。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就修订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检察官职责凸显“四大检察”
记者注意到,在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中,检察官职责由原来的四条变成了五条,内容也做了调整,具体为: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规定,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之所以这么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量。”对此,周玉庆表示,首先是全面贯彻实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规定了检察院的八项职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要确保这些职权全面落实落地、依法正确履行,作为下位法的检察官法应当也确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组织规定的职权作出进一步细化和衔接,确有必要在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的职责中进一步明确。
“第二,是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需要。”周玉庆说,这三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是应有之义。因而在检察官的职责中,增加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第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议的需要。”周玉庆进一步解释,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职能,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在检察官法中,确有必要通过明确检察官的具体职责,确保全国人大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是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需要。”周玉庆说,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的需求,竭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内涵更丰富、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提出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这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把握这“四大检察”职能,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这次调整,把检察机关的职能十分清晰地摆在人民群众面前,切实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就在身边,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官就在身边,切实通过检察职能行使,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首次规定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增加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规定。
作为首次提及客观公正的职业要求,周玉庆表示,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义务不是现在提出来的,也不是检察机关自已发明创造的,检察机关一直在按照这个原则做,检察官也是按照这个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职务。“这次首次在检察官法中提出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考虑的是落实和体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同时体现检察官的职业特色。”他说。
在新闻发布会上,媒体记者对“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规定颇感兴趣:检察机关该如何落实这个要求呢?
“检察官在办案中,要坚持和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全面准确审查和收集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周玉庆说,在刑事立案的环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能,对不当立案或越权管辖的案件,以及证据和事实明显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监督纠正或支持公安机关撤案,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江苏“昆山反杀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地与公安机关沟通,监督支持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就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个典型案件。
周玉庆说,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者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发挥审前把关和过滤功能,确保不进入审判程序;在审判环节,检察机关既要指控犯罪,又要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提出有罪的证据,也要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
“在司法救济的环节,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有冤假错案,可以自我纠错,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此,周玉庆介绍了新疆检察官张飚推动浙江张氏叔侄杀人冤案的平反事迹。“我们对于冤假错案特别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刀刃向内,对一些以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主动纠错。通过这些举措,昭示正义可能有时迟到,但是从来不会缺席。”周玉庆说。
一整套监督制约措施确保“有权不任性”
检察官法修订后,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的权力的确加大了,责任也更重了。“检察官的权力变大了,如何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媒体记者的关注,周玉庆表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在检察官管理方面,已有一整套监督制约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刚性的外部监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层面的监督。比如,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可以提出复议、复核;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最终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要提交法庭来审判。
——配套的内部制约。要落实司法责任制,就必须建立权责一致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责任来强化监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比如明确了检察官的权力清单,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都要履行司法监督的责任。同时还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督和质量评查等,等于织成了一个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以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为纽带的监督网,做到疏而不漏。
——严格的制度管理。就新修订的检察官法来说,专门对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违规过问案件、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等违纪违法特别是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监督规定。通过这些规定,确保权力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之内行使,真正做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