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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 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原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0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作相应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商务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删去了建筑法第八条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防止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有些委员提出,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属于公安部门的消防职责改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建议对消防法中相关机构名称作相应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消防法相关条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作了修改,但并未明确处罚主体,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根据机构改革的精神在消防法中增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但消防法第七十条仅规定了消防机构、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权力,建议同时赋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第七十条作出相应修改。

五、草案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考虑到已经取得商标注册并实际使用的企业为预防性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实际情况,对此类申请不宜一概予以驳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六、草案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中增加了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也应当进行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对修正案草案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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