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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甄别纠错“被负债”的夫妻债务案应有“时间表”

原标题:​委员:甄别纠错“被负债”的夫妻债务案应有“时间表”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委员邓丽谈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过程中涉及的夫妻债务案问题。

邓丽说,“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攻坚克难,也取得了突出业绩。在这项工作当中,从女性角度,我们也听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浙江省基层妇女人大代表提了一个建议,和执行工作有一定关联。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有一部分女性利益受到了影响。起源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一部分配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是‘不知情、没签字、未受益’,但付出的数额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被执行以后,无辜被负债的配偶工资卡被冻结,房产被拍卖,生活陷于困境”。

邓丽表示,对于上述问题,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我们也称为夫妻债务新解释。这个解释发布后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少省份法院都依据这个解释执行审理和重新审理了一些案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和9月又连续下发了两个内部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对符合改判标准的信访案件,及时立案审查,必要时可以暂缓执行。浙江的代表给我反映了意见,我到全国妇联也做了一些了解,经济活动和这类案件比较多的省区,因为纠正和改判的问题,有的地方基层法院没有执行,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配偶90%是女性,她们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限制消费,无法正常出行和工作,很难继续从事自己的职业,中断了自己的事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指导各地基层法院对没有进行甄别纠错的案件继续加大督促和指导力度,在一定时限内及时纠错,甚至能够公开一个时间表,让问题能够进一步得到解决。”。

新京报记者王姝编辑刘丹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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