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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二审:草案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

原标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二审:草案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

正义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谢文英)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召开。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大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这次修改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土地承包期届满继续承包等内容。

草案一审稿在现有物权法基础上增加了“居住权”制度,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表示,居住权制度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也就是说,老人临终前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子女,同时嘱咐子女让生存配偶在有生之年居住房屋。依据居住权,生存配偶不仅可以对抗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还可以对抗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

二审稿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

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侵犯业主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开发建设企业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纠纷频发。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建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为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草案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一审稿规定的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

在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草案二审稿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同时,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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