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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一个违法案例

原标题:“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一个违法案例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布了一起商家宣传“总理同款咖啡”的违法案例。

报道称,2018年8月2日,有消费者举报称,北京某咖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总理同款咖啡”的宣传语,要求查处。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举报地点从事咖啡饮品的经营活动,其收银前台位置摆放一展牌,内容含有“总理同款咖啡”等文字,以及李克强总理于2015年5月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品尝香草卡布基诺咖啡的现场照片。

经查证,当事人主要从事咖啡饮品销售活动,收银前台位置摆放的上述展牌由其合作伙伴深圳无边界咖啡有限公司制作,展牌照片为李克强总理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参观考察时,当事人现场拍摄,并提供给无边界公司的。当事人与无边界公司为合作关系,销售该公司的咖啡品牌的咖啡、咖啡杯、咖啡壶等产品。涉案展板为无边界公司制作,摆放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用于商业宣传。

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摆放展牌的商业宣传行为系广告活动,无边界公司为广告主,当事人为广告发布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该案中,展牌中李克强总理照片内容是真实的,但将其制作成展牌,摆放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用于宣传其销售的咖啡,属于商业广告。

当事人通过此种方式开展宣传,目的是借助李克强总理的影响力,暗示消费者其企业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此举不仅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还可能误导消费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构成《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任、离任或已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包括直接使用或间接使用其名义和形象,既包含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论、形象、题词等,也包含含有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

另外,原国家工商总局曾于2007年下发《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

其中规定,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使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针对该案例表示,“虽然该规定(《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已被废止,但在执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基本形成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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