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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获刑却未被"从业禁止" 检察机关不答应

原标题: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获刑却未被"从业禁止"检察机关不答应

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获刑却未被“从业禁止”

舟山普陀:建议两涉罪人员终身禁入食品行业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陈英周继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近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终身禁止白某、袁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16年初,白某见市场上蟹钳生意火爆,遂产生了加工蟹钳销售的想法。但委托正规厂家生产成本太高,白某便动起了歪脑筋。白某以个人名义租用普陀区某地的冷库,随后,在未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招聘连健康证都不具备的工人,在冷库空地内违法生产加工蟹钳与醉蟹钳,并速冻于冷库内准备销售。当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对冷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蟹钳制品2634箱、醉蟹钳制品1569箱,共计价值5万余元。

经检验,上述制品不符合《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的规定。普陀区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袁某是一家药店的经营者。2016年,袁某通过电话订购了保健食品“美国金根软胶囊”,在未取得该货品的相关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货品上架销售,共销售205盒。经鉴定,“美国金根软胶囊”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严禁在保健品中添加。2017年,袁某被普陀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说,这项规定是食药涉罪人员从业的“最严禁止令”。

普陀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在梳理历年来相关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时,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对白某、袁某实行“最严禁止令”,致使公共利益受损。

近日,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将白某、袁某纳入“黑名单”管理,杜绝食品涉罪人员再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可能。下一步,该院将密切关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解决情况进行后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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