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告人拒不认罪"入户抢劫"未被认定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被告人拒不认罪,一审认定“入户抢劫”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以充分的证据、严密的论证得到二审判决支持——
这就是“入户抢劫”
日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潘启厚抢劫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处潘启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入户抢劫”未被认定
2016年7月6日晚,湘西州永顺县居民田某在家中平台上发现一男子企图盗窃,二人扭打起来,田某被男子用钢筋撬棍击中额头。田某妻子闻声赶来,该男子逃至公路,捡起一块施工模板砸向田某夫妇,田某被模板上的钉子扎伤右脚,男子逃脱。
2017年10月24日,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对比,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的潘启厚的DNA与该男子比中。11月11日,永顺县公安局将刑满释放的潘启厚押回该县。2018年3月22日,永顺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潘启厚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时当场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潘启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但潘启厚拒不认罪,当庭翻供,否认自己使用了暴力。一审法院认为潘启厚在户内使用暴力的证据不足,没有认定入户抢劫的情节。2018年4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潘启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认真审查提出抗诉
一审宣判后,潘启厚向湘西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自己并没有对他人使用暴力,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永顺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入户抢劫的情节,属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首先,被告人潘启厚是否有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潘启厚辩称自己被发现后,田某夺过撬棍攻击他,后夫妻双方把他按在地上殴打,自己趁他们打累了才逃跑,逃跑时没有向田某扔施工模板。但潘启厚在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承认自己向田某扔施工模板的事实,这与田某夫妇的陈述相吻合,与田某的脚伤也相吻合。
其次,被告人潘启厚是否在户内使用暴力?一审判决认为,潘启厚在户内平台打伤田某的证据,仅源于田某及其妻子陈述,田某头部伤口根据技术鉴定无法分析出致伤原因,故不能认定潘启厚户内使用暴力。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确认,被害人田某案发当晚3时到医院治疗,其额部可见两条长约3至4厘米的不规则伤口,现场勘查笔录也证实从现场提取遗留在撬棍上的疑似血迹与田某血样一致。同时,田某妻子证实是在听见扭打声后出来查看,田某当时头部已经受伤并告知她是被潘启厚打伤。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潘启厚在户内使用了暴力。
最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办案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未依法认定“入户抢劫”的加重情形,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案系入户盗窃,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认真审查后,永顺县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意见被采纳
二审庭审中,潘启厚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即便扔了施工模板,也是田某自己踩到板上的钉子扎伤的,不是被模板砸伤,不能认定为攻击被害人。出庭检察员指出,潘启厚扔板子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行为,田某被施工模板上钉子扎伤与其扔施工模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辩护人还辩称,检察机关认定潘启厚用钢筋打伤田某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自伤或意外受伤可能。检察员指出,被害人田某的陈述与其妻子的证言、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钢筋血迹鉴定结论等证据一致,足以认定田某左额顶部伤系潘启厚持钢筋打击所致,虽然法医根据伤情未对伤情的具体形成原因作出唯一结论,但并不影响司法机关根据法医分析说明结合该案其他证据作出唯一认定。
湘西州中级法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潘启厚行为属于入户抢劫,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判处潘启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