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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龟子”商标案开庭 第三人刘纯燕参加诉讼

原标题:“金龟子”商标案开庭第三人刘纯燕参加诉讼

刘纯燕维权“金龟子”商标被判无效南京少儿培训机构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龟子”商标案开庭第三人刘纯燕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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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燕(左二)出席庭审摄影/本报记者朱健勇

“大风车吱呀吱溜溜的转,这里的风景呀真好看……”提起“金龟子”,想必大家都记得陪伴了中国亿万儿童的成长《大风车》节目。然而,“金龟子”这个名字却引发了商标纠纷。

“金龟子”原名刘纯燕,2018年得知在南京有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获得支持。“金龟子”商标的注册人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某与第三人刘纯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

金龟子是昆虫

法院经查明,诉争商标的“金龟子”商标,由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5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第三人刘纯燕以“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为由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主张,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金龟子”究竟是不是刘纯燕的艺名?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刘纯燕的在先姓名权?

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李某诉称,“金龟子”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昆虫,人们在看到或听到“金龟子”一词时,第一反应大多是昆虫。刘纯燕作为一个节目主持人或配音演员,其“金龟子”艺名知名度体现在影视娱乐领域,远远未达到教育领域的地步。

李某表示,自己在南京地区使用“金龟子”作为早教品牌已经有十几年,目前其经营的“金龟子早教机构”在江苏、安徽地区已有9家连锁机构,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诉争商标

易使公众误识宣告无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根据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是其艺名,且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教育、娱乐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刘纯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系。李某未经授权,将与刘纯燕艺名“金龟子”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姓名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服务与刘纯燕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损坏刘纯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据此,诉争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刘纯燕:

对自己姓名权、声誉造成损害

第三人刘纯燕称,自己从1992年开始,就使用“金龟子”作为其艺名来主持《七巧板》,1995年主持的节目《大风车》当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了几代人。“金龟子”作为自己多年宣传和使用的艺名,相关公众、媒体已经将“金龟子”作为其姓名符号,甚至比自己本名刘纯燕更广为知晓。

刘纯燕表示,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对自己的姓名权和声誉造成了损害。她表示,之所以关注“金龟子”这个商标,是因为这个商标出现在她一直耕耘的儿童教育领域。这些年,无论是节目还是生活当中,她都致力于把快乐教育、寓教于乐的理念传播出去,在某种程度上,观众已经把“金龟子”和儿童、儿童教育以及儿童的方方面面都联系在了一起。

“很多人都不知道我的本名,一直称呼我为金龟子。金龟子原来本身只是一种昆虫,它和七星瓢虫的形象有很大的区别,为了让孩子们更喜欢,我是将金龟子和七星瓢虫做了完美的艺术结合和再创作,并用了三十多年的艺术生涯不断地赋予金龟子新的生命和新的力量。”

由于原告李某和第三人刘纯燕本人均亲自出庭,审判长也在庭审的最后环节特意请两位当事人就此案意见进行了陈述。

李某称,其是一个宝妈创业者,在她怀孕期间,创办了金龟子教育机构,起初是想把她所学的专业付诸实践,将她的教育理念传递给更多的人。刘纯燕认为,李某对“金龟子”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建立在不正当的利用第三人声誉的基础之上。这种实际使用也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举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也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文/本报记者朱健勇

统筹/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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