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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 机关职能等15类信息应主动公开

原标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机关职能等15类信息应主动公开

新京报快讯(记者何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11年后修订。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5月15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机关职能、行政处罚决定等十五类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凡能主动公开一律主动公开

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发展,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问题。2017年6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启动修订。

据司法部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修订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此外,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还研究梳理现行条例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并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

机关职能、行政处罚决定等十五类信息应主动公开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地区、各部门实践中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重新梳理分析,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

同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此外,条例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新京报记者何强编辑于音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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