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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已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该如何“重启侦查”?

原标题:企业主已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该如何“重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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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湖南衡阳企业主李良毛想不通:自己的案子明明已获得国家赔偿,如今怎么又要再次面临“牢狱之灾”。澎湃新闻日前报道的李良毛一案,引发法律界和公众关注。

据报道,8年前,为响应淘汰落后产能的号召,李良毛关闭了自己在衡阳祁东县的造纸厂和水泥厂。申领到国家300多万元补贴资金不久后,李良毛却因此被控虚假申报,涉嫌诈骗犯罪被捕。当地检察院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被“疑罪从挂”数年后,李良毛获得因其被羁押57天的国家赔偿金。

之后,他数次要求把曾收缴他的300多万元补贴还给自己,不料却在2018年11月等来了祁东县公安机关再次侦查和起诉的消息,这一次还是涉嫌诈骗。

同一个案件、同一个罪名被诉两次,这事着实不多见。

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成为共识。也就是说,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但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还存在争议。一方面,案件办理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如果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要未过追诉时效,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惩罚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是刑事司法中的永恒矛盾。若在刑诉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但又存在放纵犯罪的风险。

具体到该案,祁东县检察机关虽已做出国家赔偿,也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自然终结或者视为撤销。但让已获国家赔偿的公民处于反复“被侦查”的不安当中,并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也无法释放出这一原则在保障公民权益当中的政策善意。

无论是保障公民权益,还是刑法的谦抑原则,都要求公安机关在重启侦查时要有更审慎的态度和更高的立案标准。具体而言,起码应该有“新事实”或“新证据”,而且是决定性的关键证据,其标准应当严于《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祁东县检察机关已经做出国家赔偿,因此当地公安机关重启侦查一定程度上具有“对抗检察机关处理意见”的意味。为避免国家机关之间决定的冲突给公民造成的困惑,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有必要事先与当地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检察机关也应采取提前介入等方式监督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目的正当性和程序合法性。

另外,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也不妨及时公开案件处理情况,回应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质疑,防止实事求是惩罚犯罪的职权行为被误解为权力滥用、打击报复、暗箱操作的非法行为。

2018年,曾被诉诈骗罪的张文中改判无罪。其中提到,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资金过程中有不实内容但不是诈骗行为,也没有因不实申报导致有关审批机关陷入错误,不构成诈骗罪。

如今,李良毛的厂子拆了,产能也淘汰了,国家发放补贴资金本在政策范围之内,戴上“诈骗”的帽子是否恰当;在“疑罪从无”又再度追诉,让当事人陷于困惑和不安当中,当地公安机关是否有新证据……这些显然需要更充分的回应和讨论,进而给公众明晰的交代。

□岑夫子(法律工作者)

编辑孟然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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