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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4S店别拿“三包”耍流氓

原标题: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4S店别拿“三包”耍流氓

▲奔驰官方道歉,女车主提8点诉求。梳理“哭诉维权”事件。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连日来,“女研究生买奔驰坐引擎盖哭诉维权”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视频中,一女子表示她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以66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奔驰车,但提车后还没开出4S店院子,就发现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在多次与4S店沟通协商后,女车主被告知无法退款也不能换车,只能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

奔驰女车主维权,不只是个“三包”问题

“你跟我讲法律,我跟你耍流氓;你跟我耍流氓,我跟你讲法律”。说理维权行不通,涉事4S店硬是把高知逼成了她自己口中的“泼妇”。

这一“维权难”个案,迅速击中了很多有同样经历或感受的围观者,并在众人共情之心的加持中,迅速向公共事件演变。“店大欺客”和“三包规定滞后”成为公共舆论场上的评论者主要抨击的对象。

如女车主在视频中所质疑的那样,店家有法务等专业人员的支持,在利用法律上多以选择性适用为主要手段。即对卖方有利的,跟你谈法律;对买方有利的,则小心翼翼地回避或有意模糊。

“新买的车还没开出4S店大门”,算不算已经交付?在法律上,真还算。因为汽车交付是以“缴款、开票、提车”视为已交付,至于车主是开出一米,还是一千米,都不影响交付的成立。

4月14日传播度很广的“女车主VS奔驰女高管”一段对话里,卖方亦以情感牌回应,“开出去这么短的时间,没有理由给客户推诿,虽然国家的三包法规来讲只能达到一个换发动机的条件,但是我这一关的情感上我都不可以接受”。这一段话说得滴水不漏,背后似已经过专业人士的调教。但已在舆论战上占有上风的女车主,也有了热心网友的支招。纠纷解决的天平,有了重回法律解决的迹象。

其实对消费者而言,完全没有必要纠结于“还没开出4S店大门”,更不用在“三包政策”上与卖方来回拉锯。

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但这一事件首先是个“三包”问题吗?“三包”的法规依据来自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只是一个部委规章。而买车卖车,是一个基本的合同关系,首先受合同法约束;买车又是典型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法律大于行政法规,大于部委规章。尽管一部部委规章里的部分内容有利于经营者,但是不能因此而抹去了经营者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上面的义务和责任。

所以说,这一事件最应该发声的,不是“哭诉式维权”,而是各级消协、消委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为消费者站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声,当地消协应主动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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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利之星。图片来自新京报公号。

若漏油存在于销售前,“三倍赔偿”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卖方将有瑕疵的车辆出售给消费者,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而车辆是否存在瑕疵,举证责任在卖方。如经营者举证不能,就应承担不利后果,即认定涉案车辆的瑕疵形成于销售前。奔驰女车主要求卖方调查并提供车辆售前检测情况,完全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若此事件中,瑕疵(漏油)形成于销售前,且经营者明知该车辆有瑕疵仍向消费者出售,应适用“三倍赔偿”条款。

鉴于该事件中还存在疑似消费者被强迫缴纳所谓“金融服务费”的问题,更应跳出“三包”看“奔驰女车主维权”。

也只有当消法真正成为替代“泼妇式维权”的法律利器,当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娘家人”,当各地司法机关都敢于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对“店大欺(诈)客”的不良经营者适用惩罚式赔偿,“哭诉式维权”才会淡出舆论的视野。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李冰冰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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