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美团网公司诉“美团公司”商标侵权法院判被告更名赔偿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美团网”状告旅行社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今日(4月12日)在朝阳法院审结。原告美团网经营者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所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被告北京美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
原告三快公司在庭审时提出,其经营的美团网是国内最早的独立团购网站,后扩展到电影、酒店旅游、外卖配送等多个领域,是中国最大的生活服务业电子商务平台、最大的移动订房平台、第二大酒店分销平台和最大的外卖平台,并连续多年获得荣誉称号。公司经核准注册的第10971133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美团公司未经三快公司许可,将“美团”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并将“北京美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名称进行经营和宣传,侵害了三快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美团公司在其店招、宣传册、员工名片等物品上单独突出使用“美团”的行为,也侵犯了三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快公司向法庭提出六项诉讼请求:首先是判令美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拆除含有“美团”字样的店招和装潢,销毁所有含有“美团”字样的宣传册、名片。其次,判令美团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含有“美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美团”字样。同时要求美团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小程序中使用“北京美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称进行经营、宣传。三快公司提出,判令美团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美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判令美团公司支付维权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共计5万元。
美团公司辩称,三快公司注册的商标是中英文组合体,美团公司没有使用英文部分,也未突出“美团”二字,不侵害三快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此外,美团公司认为,他们经营的是旅游业务,三快公司经营的是餐饮业务,二者不具有竞争关系,不存在“傍名牌”的基础。于2016年就已经合法取得了企业名称,当时的三快公司并没有知名度。综上,请求驳回三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美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美团”字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朝阳法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刘洋
编辑李劼校对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