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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6年!浦北一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原标题:最高16年!浦北一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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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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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别对其罪行进行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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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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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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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鹏等三人接受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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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场旁听宣判的镇村干部、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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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法院刑庭法官向群众发放扫黑除恶宣传资料2019年4月10日至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叶某丰恶势力犯罪案件。本案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钟宪林担任审判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梁进佳出庭履行职务,并进行同步网络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叶某鹏为首,被告人叶某苋、叶某丰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同村多名男青年,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在广西浦北县龙门镇及小江街道办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侵犯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以被告人叶某鹏为首,被告人叶某苋、叶某丰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同村的“阿花”、“阿七”(未查明)等多名男青年,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在广西浦北县龙门镇及小江街道办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叶某鹏参与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六起犯罪,叶某苋参与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两起犯罪,叶某丰参与实施一起抢劫犯罪。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鹏作为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多次分别纠集被告人叶某苋、叶某丰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叶某鹏实施三次抢劫,被告人叶某苋、叶某丰各实施一次抢劫,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结伙持枪及其它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至两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是恶势力犯罪,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

庭审当天,钦州市检察院组织市县两级院公诉骨干观摩庭审,浦北县扫黑办、龙门镇党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媒体记者等45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4月11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巡回法庭在张黄镇世聪广场,对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叶某丰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巡回集中宣判。浦北县龙门镇和张黄镇全体村(社区)“两委”干部、机关干部、和当地群众近1000人到场旁听宣判。

宣判现场,浦北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叶某鹏、叶某苋、叶某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叶某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叶某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叶某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令被告人叶某鹏退赔赃款4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国,退赔赃款2000元给被害人李某,退赔赃款3000元给被害人梁某东。限被告人叶某鹏于本案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在巡回法庭外,法官向周边群众发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浦北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宣传单等普法宣传资料500多份,有效提高了辖区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率及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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