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国家专利的通厕器握把,怎么就成了枪支散件?
▲公安部门收缴的各类枪支。图/视觉中国
近日,据媒体报道,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3月,安徽阜阳一位农民家中的鸡被气枪打死,意外牵出一起遍布全国的网络售枪团伙案。该案中,一款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和商标文书的通厕器握把,被阜阳警方鉴定为枪支散件。2018年9月17日,上述通厕器研发者、江西籍塑料家居日用品设计师姜志平因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通厕器握把被警方鉴定为枪支散件,再一次引发了其“是否枪支”之争。
当地警方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与以往的争议案件一样,法院对于涉案之物是否属于枪支的判断依据主要来源于侦查机关提交的枪支鉴定报告,而侦查机关得出的鉴定报告又主要依据《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的确,最高法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套和非成套的枪支散件也列为了枪支犯罪的规制对象。
但是,对于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解释,还是应本着限制和从严的态度为妥。否则,任何能够提供发射动力和外形类似于枪支的物品,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就有可能回到“类推定罪”的误区。
据媒体报道,这起案件中的枪支是一种名为“气排”(或称“快排”)的自制枪形物。在原先的一审案卷中,鉴定机构通过将姜志平设计、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
这把被当作样本的快排枪符合“动能比大于1.8”的枪支认定标准,而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这把枪的塑料握把在形制和功能上相同,鉴定机构由此认定这款握把属于枪支配件。
然而,根据公安部对于枪支弹药的鉴定要求,对于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判定应当与制式枪支进行比较,以鉴别二者的一致性。而阜阳警方的上述鉴定程序似乎与该要求不符。
将通厕器握把鉴定为枪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不仅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本案中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同样值得商榷。按照警方的说法,作出鉴定的依据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台的新标准”,但是该标准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目前无论是当地警方还是法院都不愿提供,或者提供不出来。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众遵守的法律必须是事前予以公布的、能为公众所知晓的规则。现在阜阳司法机关以一份谁都不知道具体内容的“新标准”来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恐怕背离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还在于,该通厕器握把具有国家权威机关颁发的外观专利证书和商标注册证。
▲2017年1月,广西一公园的射击游戏摊。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而作为具有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文书的通厕器握把,侦查机关却将其鉴定为枪支散件,并追究相关权利人的刑事责任。这一现象背后反映出,司法鉴定权与批准专利产品的行政审批权以及拥有专利权的民事主体权利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冲突。
对于这种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公权力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以防滥用。就算是符合追责的条件,也宜尽量考虑到当事者情有可原的情况。
进一步来说,既然具有外观设计专利,就证明该外观设计产品是获得许可,能够进行成批量制造、生产和销售的。这也足以说明,该通厕器握把的产生原本就不是什么非制式枪支的散件,而是对社会生产生活有益的产品。
当某种产品同时具有“有益”和“有害”的双重属性时,是不是就该根据其有害的一面进行定性追责呢?
如今,刑事审判似乎越来越依重司法鉴定,对于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既然是意见(以前的《刑事诉讼法》称为“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是否应该进行充分的辩论,法院能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甚至推翻鉴定意见,这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从18岁小伙买仿真枪被判无期,到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诉“非法持有枪支”,这些年来林林总总的“涉枪案”,一直在吸引公众的眼光。而在舆论广泛关注、司法观念进步下,这两个案件最终都得到了改判。这也推动了相关案件定罪标准的修正。
比如,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要求实事求是地全面审理涉枪案,不能机械地套用公安部关于枪支的技术标准,避免因为枪支标准与司法政策之间的脱节造成“误伤”。
如今,“通厕器涉枪案”案件被安徽省高院以“证据不足”等为由发回重审,契合公众期许,也带有某些导向意义,有助于将此案导入司法公正的正轨。
希望在此后的涉枪案中,有些基层公安机关能规范鉴定程序,有理有据地认定“枪支”;基层司法机关能够深入理解情理法的关系,在严格依法办案中规避不必要的争议。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李冰冰校对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