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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原标题:荔浦市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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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三起涉恶犯罪案件,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三案系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市法院首次集中宣判的涉恶犯罪案件。

法庭上,荔浦市法院对王某日、陶某科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宣判。经审理查明,2018年砂糖橘销售期间,为收取平乐县阳安乡范围内从事砂糖橘中介业务“果中”(指介绍老板来收购砂糖橘的中介)的保护费,以王某日为纠集者,陶某科、陶某弟(另案处理)为积极参与者,以暴力、威胁的非法手段,多次强行收取砂糖橘“中介”的保护费22600元。被告人王某日、陶某科与陶某弟采取威胁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秩序,形成了一股以王某日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日、陶某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日还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夺罪。为打击恶势力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荔浦市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分别以王某日犯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陶某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另外,荔浦市人民法院还对宾某波等9人容留他人吸毒、翟某保、宾某兰敲诈勒索、宾某波职务侵占一案以及宾某荣等2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了宣判。经审理查明,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被告人翟某嘉提议,并经宾某波、翟某嘉预谋策划,由宾某波纠集被告人翟某保等十一人共同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犯罪持续时间较长,参与犯罪人员固定,组成具有明确犯罪目的性、相当稳固性的利益共同体,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属犯罪集团。其中,宾某波、翟某嘉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翟某保在敲诈勒索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宾某波、翟某嘉、翟某保、宾某康、宾某兰、宾某高、陶某荣、潘某诚、宾某荣、宾某飞、蒋某权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翟某保、宾某兰以收取“中介费”为由,采取威胁等方法,向到平乐县青龙乡种砂糖橘的“果中”(指介绍老板来收购砂糖橘的中介)强行索取保护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宾某波伙同杨某全(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利用杨某全等人保管公司产品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产品,其中被告人宾某波参与犯罪数额为1723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荔浦市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考虑各被告人的累犯、前科、认罪悔罪和其他量刑情节,以宾某波犯容留吸毒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翟某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翟某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不等的判决,并对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充分体现了荔浦市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荔浦市政法单位的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近100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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