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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频现 釜底抽薪!四大司法机关支招扫黑除恶案这么办

原标题:亮点频现釜底抽薪!四大司法机关支招扫黑除恶案这么办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全国扫黑办4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对恶势力、“软暴力”、“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进行了明确,对涉黑恶财产处置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2019年是中央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二年,随着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如何认定恶势力给出明确依据

恶势力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必须依法严惩。此次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什么是恶势力、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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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给办案一线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把恶势力的构成要件确定下来,有助于司法实践当中正确的精准的打击黑恶势力。在黑恶势力的打击的过程当中,我们确实要有一个贯彻法治立法治国的理念,要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要宽严相济,要罚当其罪,特别要注意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次印发的法律政策文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意见》规定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意见》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要求对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等法律手段全方位从严惩处。

什么是“软暴力”明确法律界定

“软暴力”是近年来许多黑恶犯罪团伙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普遍采用的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虽然暴力色彩不是特别明显,但是足以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此次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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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提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包括对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侵害和对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扰乱。此次出台的文件,其中一个亮点是将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软暴力”也列入其中。

“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对此《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

《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大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为了讨债,为了要求霸占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资源就进入别人住宅,未经允许,对方不愿意,但是他又不离开,那么他如果是以黑恶势力集团实施的这种反复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给公民造成了心理上的恐吓恐慌。这样的话就构成了我们这里边讲的这种软暴力当中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这种表现形式。”

看清“套路贷”非法占有的真面目

“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欺骗性强,具有被害人多的特点,社会反响强烈。此次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非法占有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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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规定,“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相关规定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存在着本质区别。

《意见》列举了“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

针对“套路贷”各犯罪环节实施地点分散的特点,《意见》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意见》的相关规定还体现了对“套路贷”依法严惩的精神。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的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意见》明确了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应该酌情从重处罚。

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遏制滋生

很多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不断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过程,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此次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彰显了中央强力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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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藏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参与者也应当适用“财产刑”以及对“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关联犯罪要深挖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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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这次这个《意见》里面就赋予了我们司法机关比较大的范围涉案财产的调查,处置追缴没收的这样一个权利,就改变了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来讲,对黑恶犯罪的财产剥夺不够,判罚不坚决的这样一个问题。另外一个方面,既强调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合法的财产权。既要剥夺犯罪人的利益,也要保障合法的利益。”

《意见》共分5部分,从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及其他等五个方面对涉黑恶财产处置进行了规范。

《意见》体现了几个亮点。一是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二是加大了涉黑财产的审查、处置力度。三是强调了公检法机关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摧毁黑恶犯罪基础,强调了不同诉讼阶段各自的任务。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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