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规范房屋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行为我省发布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为了更好地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黑龙江省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规定,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售、买受房屋的,应在签订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明示代理权限、期限。示范文本提醒,定金和房款都要存入监管账户。
示范文本要求,签订合同前,各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售、买受房屋的,应在签订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明示代理权限、期限。示范文本填写说明中提示买卖双方,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提醒买卖双方将定金、房款须存储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资金监管账户内。为确保交易安全顺畅,协议签订之日,买方应支付购房定金并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且在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中列出了3种付款方式,均约定交易资金存入指定资金监管账户,办理完不动产登记证等手续后,卖方才能领取房款。示范文本中,关于经纪服务内容中规定,中介应协调双方实地查看;协助查验双方买卖房屋资格、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状况等,并建立档案;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免费服务;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查验房屋、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房屋中介如果没能如期完成代办服务,应扣除约定的代办服务费用,并承担代办服务一定比例的赔偿。
合同中格式化约定,若卖方单方违约,应书面通知买方。自违约之日起两日内退还买方所支付购房款,同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违约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经纪服务费用及买方为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调查费等。如果买方单方违规,定金不退,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经纪服务费用及卖方为追究买方违约责任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作者:吴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