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天是英烈保护法实施后首个清明节:过去一年,有多少烈士权益得到保护?
摘要:“一部英烈保护法,公理正义得伸张!”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梳理公开报道便会发现,今年清明期间,各地都开展了种类多样的纪念活动。
“一部英烈保护法,公理正义得伸张!”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赢得了全场代表的热烈掌声。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实施不到一年,各地法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判决了多起侵犯英烈合法权益的案件。
各地法院受理多起英烈权益受损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关键词,共有7个结果,3份判决书和4份裁定书。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其中与英烈名誉权、肖像权直接相关的案例共有3件。
这当中最为知名的当属叶挺烈士近亲属起诉“暴走漫画”名誉侵权一案。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起诉西安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公开宣判,判决该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该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认为,该公司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构成名誉侵权。
清明前夕,四川凉山突发森林大火,30名消防员和地方救火人员牺牲。在和平年代,出入火场的消防员本就是高危职业,但在消防员牺牲后,却有人对其名誉大肆诋毁,触犯了法律。
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一处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在解救被困群众时,一名消防战士不幸从火场坠亡。然而,淮安一居民却在微信群内发表一系列侮辱烈士的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该居民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维护烈士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文书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占了大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就一起侵犯雷锋肖像权案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本案中,某叫车公司使用雷锋烈士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并将雷锋烈士肖像制作成标签,提供给出租车进行有偿运营服务,侵害了雷锋烈士的肖像权,损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所有使用雷锋烈士肖像的广告牌和出租车车标,并公开赔礼道歉。
就在清明节前一天,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李某某、吴某某侵害烈士荣誉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12月30日,李某某、吴某某在杭州市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纳粹德军制服进行拍照。事后,李某某将照片发布并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后,杭州市检察机关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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