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鼓励“先行先试、敢闯敢试”新区党员干部10种情形免责或从轻处理
为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在哈尔滨新区高质量发展中干事创业的热情与活力,鼓励“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结合新区实际,哈尔滨新区党工委制定《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容错纠错免(减)责实施细则(试行)》。
容错纠错免(减)责,是指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在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因敢于创新、先行先试、大胆探索而出现一些偏差失误,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对能够积极纠错的,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按照《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有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容错免(减)责范围。(见表)
经过免责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政治生态建设成效考核,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两代表一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创新模式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什么样的党员干部可以免责?松北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姜柳洲说,概括来说,就是在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在服务企业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在化解企业矛盾纠纷、解决遗留问题中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在处置企业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可以给予容错,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这些容错免(减)责情形是怎么确定的?
“制定《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容错纠错免(减)责实施细则(试行)》跳出传统思维模式,起草程序与以往大不相同。”姜柳洲说,“按照惯例,相关部门在起草相关规定后,再向干部群众征求意见。而这次制定细则之前,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先征求广大党员干部意见,根据征集上来的意见起草细则,用他们的‘切身体会’来制定情形。”
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不免责
《实施细则(试行)》以清单形式列出容错免(减)责10种情形的同时,也明确了不免责的范围:对于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免(减)责。凡以容错纠错免(减)责为借口,搞纪律“松绑”,包庇袒护、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
十种情形可纳入容错免(减)责范围
■为加快哈尔滨新区高质量发展,在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因无明确政策规定,由于缺乏经验出现一定的失误和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但已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导致决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轻微损失的。
■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过程中,为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大胆履职、大力推进、积极作为,但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根据实际进行探索试验,突破制约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式和制度障碍,进行机制制度创新,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政策措施,出现偏差、造成非议和影响的。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探索经验,而出现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在优化营商环境及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为提高服务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但事后积极补齐手续的。
■在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已经向上级机关报告未得到答复前,因及时处置问题而引发矛盾或造成轻微损失的。
■为加强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征地拆迁等急难险重任务,无法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作出行政决策,但为维护政府诚信,从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依据历史形成的事实材料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项职责,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照单尽职后发生事故的。
■其他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