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防止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
新京报讯(记者倪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天公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16条未成年人节目禁止的内容,并对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广告播出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未成年人节目要防止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同时,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
此次《规定》发布有何背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制定《规定》就是为了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管理范围不仅包括广播电视节目,也包括网络视听节目,按照“网上网下统一标准”的要求,规范调整的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未构成《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参照《规定》执行。
新京报记者倪伟编辑姜慧梓校对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