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对学生可以惩戒但不能体罚
3月29日,安徽宿州博雅实验学校708班发生了一起教师暴力体罚学生事件。据多名学生和家长反映,英语老师强迫孩子设立过高的目标成绩,少一分会被英语老师用扫帚棒打十下。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涉事教师也已被高新区派出所传唤(4月2日《中国之声》)。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天经地义。古代私塾里,先生可以让学生面壁、罚跪,甚至用戒尺打手心。到了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和赏识教育逐渐兴起,教育惩戒一度被视为封建社会的糟粕,是落后的教育方式。广大家长和社会舆论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进而衍生出新的问题。一些老师只传授知识,对于学生的问题行为不敢管、不愿管,导致“熊孩子”“小霸王”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近年来,有关“惩戒权回归学校”的呼声日渐高涨。2017年,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全国或地方性教育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今年全国两会,一些代表委员纷纷建议,加快修改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惩戒权回归学校,是对此前矫枉过正的一种理性纠偏。不过,重拾惩戒权并非回到过去私塾随意体罚那种老路,惩戒和体罚有着本质区别。
惩戒是为了“戒”,需要讲求方式方法,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受到对错、荣辱、愉悦、痛苦等,以激发悔改,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就是为了“罚”,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少一分打十棍”显然属于后者。每个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程度不同,考试又存在临场发挥等不确定因素,人为给学生设定考试成绩目标,分数不达标就会受到惩罚,这种行为严重违背教育规律。考试成绩不理想,其因素往往也是多方面的,不认真分析查漏补缺,而是不分青红皂白“杖罚”了之,如此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除了让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对老师和学校产生心理阴影外,起不到任何教育作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据最新官方通报,宿州市埇桥区教体局研究决定,辞退涉事教师,对学校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公安机关也已介入调查。
同时,这起事件也提醒我们,在推动教育惩戒权回归校园的同时,必须细化相关标准,厘清惩戒与体罚的边界,防止惩戒权被过度使用。美国有20多个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处罚,并对此规定了许多细则。日本在相关法规里明确告诉学校什么行为是惩戒,什么是体罚,比如让学生饿肚子不回家是体罚,学生犯错罚扫地是惩戒。只有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才能既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又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