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及隐私场所安装监控最高拟罚3万
锁定目标、固定证据、数据分析……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监控摄像探头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发挥着重要作用。记者昨日获悉,我市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在隐私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信息共享和放管服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结合本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应用管理的现状,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当前,我市正大力推进“雪亮工程”建设,全市新建2万个一类高清摄像头,改造2万多个一类标清摄像头,在全市城中村新建20万套视频门禁系统,实现全部系统的联网。
然而,随着系统建设与应用不断深入,视频图像建设隐私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和信息共享联网等问题日益突出。《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医院病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单位和个人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应当合理布设采集设备的位置、距离,固定视频图像采集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安装和覆盖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稿》授予公民紧急查阅权。公民因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到重大损失,情况紧急的,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同意后,可以查阅、调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关联部分信息,但不得翻拍、复制。确因保存证据等法定事由需要复制视频图像信息的,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此外,《意见稿》降低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明确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是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了信息查阅、复制和调看要求以及从业单位职责,并设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4月30日前,通过市司法局官网、信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85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linxm@sf.sz.gov.cn)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