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何时建立?全国人大财经委:还需研究论证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刚才几位法官提到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方面,我们还需要进行研究论证,看能不能把它放在法律(企业破产法)规范的内容中去。”3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在谈及企业破产法修改时作如此表述。
3月28日,最高法举行优化营商环境两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出席。图/中国法院网
3月2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两个司法解释,都聚焦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要用短平快程序清理“僵尸企业” 挽救有价值的企业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 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强制清算与破产类案件18823件,同比增长97.3%;审结11669件,同比增长86.5%。
继去年3月份出台《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后,这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刘贵祥称,破产案件审理第一要加大“僵尸企业”的清理,对毫无发展前景,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的这些企业,要用短平快的程序把它从市场中退出,这需要进一步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要重点抓好暂时处于债务危机但非常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我们要加大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力度,挽救濒危的企业,使它生存下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表示,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一项包含立法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推进、管理人能力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改善、社会“破产保护”理念普及等在内的系统工程。当前,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上升,破产中税收管理和税费政策协调、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更加凸显。
她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将加强理论研究和实务调研,进一步推进完善与破产法实施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机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今年6月全国人大成立起草组 修改企业破产法
记者注意到,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7年6月实施。这部法律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规范企业的破产程序,对企业的破产重整作出了具体制度设计。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副主任钟真真在发布会上称,“我们也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各方面缺乏适用破产法的意愿,地方政府出于维稳需要,经常干预企业的破产,国有企业破产动力不足,民营企业对破产的适用也缺乏积极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启动企业的破产程序没有这种动力,法院有时也不愿意处理破产案件,因为太复杂。
从立法方面来看,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没有对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作出规定。“对仲裁和破产程序的关系怎么规定的衔接不明确,跟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衔接不畅,包括法院在处置破产案件缺乏独立性,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的专业性也不够。”
他表示,这需要修改企业破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具体修改规范内容就是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和改善营商环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上下功夫,推动健全企业的破产法律制度。比如在法律的适用范围、破产条件、破产程序、完善重整制度、健全关联制度,包括刚才几位法官提到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方面,我们还需要进行研究论证,看能不能把它放在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去。”
钟真真表示,按照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计划和安排,今年6月左右,就要准备成立修法的起草组,对疑难重点问题研究归类,形成修改草案稿,征求各方意见,形成正式草案稿,最后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京报记者 何强
责任编辑: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