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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工程碰上"大人物" 两人贪利致500万"运作费"打了水漂

原标题:揽工程碰上"大人物" 两人贪利致500万"运作费"打了水漂

被告人虚构身份,以运作亿元工程为幌子骗取500万元。其实,其身份真伪查起来并不困难,但被害人却在利益面前失去了应有的警惕——

被告人口中的拆迁项目所在地

2019年2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对上诉人耿晓红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20日,耿晓红被押送南京监狱服刑。

拿工程见到“大人物”

本案被害人老耿和老沈合作承接建筑工程数十年。老沈拜托在京城打拼的发小老韩找大工程。很快,老韩来电,说北京市东城区有个亿元工程,已拜托“全国某委副秘书长”耿方敏出面协调。老耿和老沈火速赶往京城。

华灯初上,老韩率老耿和老沈在京城某高级酒店设宴,耿方敏出场了。她满面春风,一口浓重京味,对老耿说:“听说是本家,我就来了。好几家北京公司竞争这项目,有的还签合作意向协议,我想了不少办法,才让你们插进去。”

老耿急忙道:“五百年前咱是一家人呐,您不帮我帮谁呀!”

耿方敏一脸严肃道:“要求带的资料都带来了吗?”

老沈掏出一叠资料双手捧给耿方敏:“我们公司的资质证书,还有相关证件,请领导过目。”

耿方敏一页页仔细审核,现场办公,有模有样。

席间,耿方敏似乎不经意间说起她另一身份“重大理论课题组办公室主任”,说是最近正在为一个重大课题搞调研,很忙。见火候差不多了,耿方敏道出最要紧的一句:“得先期支付500万元运作费,越快越好,晚了就被别人抢先啦。”

她递给老沈一份合作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帮乙方签订危旧房改造项目10万平方米,乙方交保证金500万元,三个月内如能签订项目合同,500万元作为相关费用不再退还;三个月内没能签订该项目,500万元全额退还。

眼看上亿元工程即将到手,老沈和老耿一个劲说“没问题”。

散席时,耿方敏显得很诚恳:“你俩抽空实地考察一下,我实在忒忙,就不陪你们啦。”

第二天,老耿和老沈去实地考察,一看墙上都涂写着硕大的“拆”字,确信无疑,赶紧回常州筹集运作费用。

500万“运作费”打了水漂

一周后,老耿筹集200万元再赴京城。当晚,原班人马在酒店会合。老耿说先筹了200万元,另300万元能否宽限些时日。

耿方敏回答:“没问题,我这就着手运作。工程总共20万平方米,加上市政和拆迁总共5个亿,快的话一个月拆迁,慢的话三个月。”

第二天中午,还是原班人马,在密云水库聚餐。全鱼宴吃到一半,耿方敏招呼老沈和老耿签署协议。甲方一栏已签了耿方敏女儿的名字,耿方敏解释说,我是公务员,不能接收大笔款项,款项打到我女儿卡上,便于运作。

对这套说辞,老沈与老耿都没怀疑。签字后,老耿在附近农行将200万元打到耿方敏女儿银行卡上。之后半个月,老沈和老耿多次询问工程承揽情况,耿方敏告知:发包单位正在巡视整改,10月中旬结束,结束后马上操作这项目,绝对没问题。

之后,老耿三赴京城,将余款300万元打入耿方敏女儿账户。然而,工程却一直没有进展,耿方敏给出的理由一次一变:钱交晚了,得往后拖;巡视还没结束;发包单位换领导了,得重新协调……

距离500万元交付已过去三个月,按合作协议,三个月期限届满没搞定工程得退还500万元。老沈和老耿几经周折得以与耿方敏见面。

耿方敏说工程没能协调下来,500万元都在我女儿卡上没动,等她从香港回来马上全额退款,尽管放心。但长时间等待一直没有结果,挨到交付500万元整10个月了,老沈和老耿仍没见一分钱退款,耿方敏手机停机,人间蒸发。意识到不好,二人报了警。

人判了,赃难追

常州警方迅速查证,全国某委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该单位没有姓名为耿方敏的工作人员。据查,耿方敏真实姓名为耿晓红,56岁,大学文化,湖北武汉市人,暂住北京市朝阳区,自称是“职业制片人”;她口中的危旧房改造工程,因拆迁户签约率未达到100%,早已通过公告方式停止该项目。公告张贴在该项目院内大门、公告栏、物业办公室、主要通道等处墙上,院内居民都知道项目停止了。

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立案,网上通缉耿晓红。2017年8月2日,在被害人报案一年后,在豫冀交界处公安检查站,耿晓红被抓获归案。人是抓到了,但是耿晓红及丈夫、女儿名下没有存款及房产登记,无法追缴赃款。

2018年4月26日,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以耿晓红构成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5日,金坛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违法所得50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不服,以此案不属刑事犯罪、系民事合同纠纷为理由提起上诉。

2019年2月27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耿晓红上诉一案,常州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蒋益出席法庭,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反驳:第一,上诉人不具备本案危旧房改造项目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亦未取得相关单位的授权,不具备签订、履行协议的资格与能力;第二,该项目已于2015年6月1日公告停止且未再启动过,上诉人属于虚构事实,所签订的合同没有事实上的履行可能性;第三,上诉人至今不交代500万元去向及用途,亦未归还被害人。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骗取行为和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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