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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大数据“杀熟”泛滥 法规建设要行动起来

原标题:大数据“杀熟”泛滥 法规建设要行动起来

本报特约评论员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市场不断出现新的业态,各种利用互联网为平台出现的新的经营模式更是会对现有的市场规范作出挑战。大数据“杀熟”已经成为电商经营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法学界、理论界、监管层对这一现象应该深入研究探讨,及时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网上消费环境。

北京市消协3月27日对外公布大数据“杀熟”问题的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很普遍,过半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北京市消协就此提出,为了引导和督促互联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合理合法运用大数据技术,避免过度和非法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互联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建议尽快健全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相关报道见A4版)

大数据是在互联网充分发展后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与网络建立起了密切而广泛的联系,各种活动都可以在网络上留下痕迹,从而在网上形成了庞大的数据库。政府利用大数据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社会管理,企业则可以利用大数据更有效地寻找到目标客户,实现精准营销,甚至可以从中挖掘出企业的业务拓展方向。但是,一些电商企业在掌握了大数据技术后,却出现了利用其“杀熟”的现象,一些电商企业的老客户在向同一电商继续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其支付的价格反而高于新客户。

在传统的市场交易中,商家对于老客户只可能以更低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来粘住他们。但是在电商经营中,尽管商家对留住老客户也很重视,却可以以更高价格来“忽悠”老客户。这种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电商利用了自己对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和消费者对互联网技术的相对劣势这两者之间所产生的空当,电商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大数据“杀熟”依赖的是相关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信息享受上的不平等关系,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欺瞒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行为,理应受到监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能够就大数据“杀熟”现象展开调查并对一些电商公开点名批评,体现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高度的责任心,这种积极态度应当得到肯定。

但是,从市场实际的情况来看,有关大数据“杀熟”的形式五花八门,即便有消费者指控电商有“杀熟”行为,也很难举证和核实,这使市场上围绕大数据“杀熟”出现了一定的争议。

这种情况说明,在发展迅速的互联网市场面前,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行为规范还存在管理盲区,从而对同样的一件事物,在监管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三者之间出现了不同看法。对于一些电商存在的大数据“杀熟”行为,消费者以自己的切身感受认为不公平,但电商却认为很正常,甚至认为自己推出的一些经营手段是市场创新,从而产生分歧。从网上的反映看,即便大家都承认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应该如何评价也有不同意见。

围绕着大数据“杀熟”出现的争议,反映出的现实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落后于电商经营快速发展的现实。《电子商务法》从今年开始生效执行,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条例,还不能用来规范这种大数据“杀熟”行为。从目前来看,当务之急是要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将这种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由于每个消费者之间存在天然的隔离,经营者所掌握的算法多种多样,导致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但既然这种行为确实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引起了消费者的普遍不满,法律就不能对此“坐视”。既然目前围绕着大数据“杀熟”存在争议,相关企业极力否认,那么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范更有必要,这既是为了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对电商企业也未尝不是一种保护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市场不断出现新的业态,各种利用互联网为平台出现的新的经营模式更是会对现有的市场规范作出挑战。大数据“杀熟”已经成为电商经营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法学界、理论界、监管层对这一现象应该深入研究探讨,及时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网上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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