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杜某欢等人重大涉黑案二审开庭市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履职
3月26日上午,上诉人杜某欢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案二审在北流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中院院长刘拥建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景源出庭支持公诉。
上诉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及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开庭旁听。
2018年12月27日,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2年以来,被告人杜某欢在位于玉州区茂林镇大芦社区某工程项目工地外搭建一间木棚作为据点,纠集李某等19人,逐渐形成了以杜某欢为首的较为固定的团伙恶势力。2014年下半年,杜某欢团伙新建一新据点,被告人宁某等11人陆续加入该组织。
2016年,杜某欢团伙在玉林市先后成立6家公司,并将大芦社区旧办公楼作为组织的又一活动据点,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杜某欢为组织、领导者的30多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大芦社区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商、承建商、建材供应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包括以拦建材运输车、阻拦勾机作业、打砸车辆、殴打司机和供应商等方式阻挠施工,强行承揽沙、砖、石碴供应及广告制作、土方外运等工程,涉及强迫交易的金额达27529766.05元,非法获利2235510.49元。同时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或安排组织成员消费娱乐,或在组织成员实施有关暴力行为后,出资斡旋,强迫被害人接受经济赔偿,逃避法律制裁,或在组织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发放生活费等,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达到笼络人心、强化对组织成员的控制。
为维护组织非法权威或为杜某欢个人泄愤,杜某欢黑社会性质组织动辄围殴被害人,开枪伤人,持刀砍人,逼被害人下跪侮辱、打砸车辆等等。自2012年至2018年6月有组织地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造成了1人轻伤、2人轻微伤。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宁某等2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李某等4人犯窝藏罪、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后,此案的杜某欢等32名被告人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为保证出庭质量和效果,庭审前,刘拥建院长与合议庭成员深入了解案情,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
庭审中,主要围绕上诉意见进行。整个庭审程序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张驰有度。
预计此上诉案庭审时间将持续4天。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玉林市中级法院高度重视,院领导积极带头审理重大、复杂涉黑涉恶案件,“一把手”主持庭审,不仅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对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