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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游途中猝死 同游者应否担责?

原标题:郊游途中猝死 同游者应否担责?

郊游途中猝死,同游者应否担责

前不久,王某和李某等几个老友商定周末到郊区游玩。郊游当天,李某在午餐时自主喝了大量白酒。饭后同其他老友一起爬山、泡温泉。15时许,李某突然栽倒在水中,同去的好友迅速将他扶起,并由王某驾车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酒后猝死。在此期间,王某和其他同游者自愿给付其亲属慰问金3万元。事后,李某之妻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助游以其绿色、自由、经济等特点而成为“驴友”们的首选。眼下正值阳春时节,又到了一年中最好的旅游季节。但活动中所发生的纠纷也往往令人猝不及防。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演唱会、庙会等活动。而自助出游,完全是朋友、家人或者是“驴友”自发进行的一种自娱自乐的活动。这种活动虽然不属于“群众性活动”,但也应遵从一定的社会秩序,受到法律规范。一般来说,民间自发活动的参加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即风险自担。同时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组织者作为团队“领导”应当对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负有保障被组织者安全的义务。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组织者的具体责任,除非其有明显的过错。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为系参与者共同商定的自发性出游活动,王某等被告在事发后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施救,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和自身条件,故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参加自助游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首先,组织者应当全面了解自助游出行的路线、交通工具、天气等情况,确保旅行目的地的各种设施没有危险性,保证旅游过程中的安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组织计划是否周全,旅行线路是否熟悉,发生意外救助是否及时等方面。周密的组织可以有效避免意外的发生。

其次,自助游参与者应当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主动熟悉旅行线路等情况。在游客聚餐、游玩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状况量力而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以及过敏体质的游客应当谨慎出游,最好选取适当的活动,并且随身带好药品,做好安全防护。选择自驾车出游的,对于驾车者的驾驶水平以及注意义务要求较高。出发前,司机应全面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适宜长途行驶;搭乘他人车辆出行的游客,应当充分考虑该司机的驾驶水平和车辆安全状况。在同乘过程中,要对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提醒。游客在出游前最好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旦发生意外,受害人或者家属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

此外,发生意外事故时游客应当尽量保存车票、门票、餐饮发票、医疗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据,为下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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