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非涉诉”的精神病鉴定与治疗更严谨些
让“非涉诉”的精神病鉴定与治疗更严谨些
这两天,“流浪大师”沈巍的“热度”似乎有所减退。随着“流量价值”的过度开发,围绕在他身边的粉丝可能会逐渐减少。而同时,这个热点新闻中蕴含的一些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进行一些“冷思考”。比如3月26日“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报道,沈巍坚称自己精神正常,却被两度送进了精神病院。那么,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一个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和治疗,到底该由谁说了算?
这里想把精神病的鉴定和治疗分为两类:涉诉的和非涉诉的。关于涉诉的,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严格的规定。早在1989年,《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就已实施,刑事诉讼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2018年2月,最高检专门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
“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一旦这点精神出了严重问题,对一个人的正常生活、社会评价乃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要产生极大的影响。比如,目前印有“流浪大师”肖像的文化衫已经在淘宝上售卖,沈巍若想维权,他到底有没有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很可能就成了一个疑问。
就实际情况来看,非涉诉的精神病鉴定与治疗程序,无论在制度设置还是实际执行方面,与涉诉的相比,都还存在一些不尽严密细致之处。这也可以理解,精神病程度千差万别,一刀切很困难。但不可否认,这也给“沈巍们”留下了一定的隐患。
那么,如果一位成年公民能够清晰表达,他又不同意对自己进行精神病鉴定和治疗,这时候,谁有权利向医院提出鉴定和治疗申请?医院能否对其进行鉴定与治疗?据沈巍自己介绍,第一次是家人说他有精神病,把他“送进去关了3个月”,第二次是街道。对于当时的鉴定结论,沈巍至今认为是“一面之词”,“我捡垃圾不是生活所迫,只是一种生活理念。”这就有点儿尴尬了。
健全非涉诉的精神病鉴定与治疗制度,首先应当确立一个原则——无病推定,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之前,如果他有准确表达的能力,他人不能随意剥夺其意志自由;同时,由于精神病人可能会做出一些危害他人和自身安全的事,我们既要保障真正的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治疗,又要防范“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情况的出现。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设置:在一个人确有治疗需要或存在现实危险时,可以由其近亲属、居委会等向有关机关申请对其进行鉴定和治疗,有关机关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这样一来,既保证了办事效率,又多了一道关口。同时,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应设立一道复议程序,以确保精神病鉴定与治疗的准确与有效。
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