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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现两种相反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有误

原标题:一个案件现两种相反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有误

新京报讯(记者 卢通)同一起案件,同一个案号,同一批审理人员,作为原告的赵洪利收到了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被告李国法却收到了胜诉判决书。

2012年,辽宁兴城养殖场主赵洪利因转包合同纠纷,将李国法等3人诉至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案件开庭审理后,因迟迟等不到判决,赵洪利于一年后提出撤诉,绥中县人民法院向其出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

两年后,赵洪利再次起诉,被告李国法却当庭出示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赵洪利败诉。令人费解的是,两份裁判文书不仅案号一样,承办人员也完全一致。此时,赵洪利才知道,在他收到撤诉裁定书的前一个多月,作为案件的被告却收到了法院给予的胜诉判决书。

“同一案件,两个结果”让赵洪利无法接受,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相关部门重视。2019年3月1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已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滩涂转包纠纷引诉讼

2006年,辽宁兴城养殖场主赵洪利经考察,看中绥中县小庄子乡大渔场村一块滩涂地。经协商,赵洪利于2006年10月3日与大渔场村委会签订《滩涂转包合同》。合同显示,这块滩涂地面积50亩,租约至2030年,承包费共计73万元。

赵洪利称,因水产养殖业不景气,养殖场的经营曾停滞过一段时间。至2007年,行业内多位朋友对他承包的滩涂地表现出兴趣,这其中包括李国法。

随后,赵洪利将其中10亩滩涂转包给李国法。赵洪利称,因都是熟识的朋友,双方只是口头达成协定,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赵洪利描述,除转包给李国法外,他还曾将滩涂转包给其他朋友,在这过程中出现对方不告知自己再转包的情况,引起纠纷。纠纷解决后,赵洪利找到李国法,李曾向其保证一定自己经营,并请赵洪利帮忙建设。

此后一段时间,赵洪利逐渐发现经营养殖场的已不是李国法,后经询问,发现李国法将养殖场转包给付金岭,付金岭又转包给朱森。

此后,滩涂地的原发包人找到赵洪利,表示滩涂地不能再转包,要将土地收回,赵洪利称找李国法等人交涉无果,遂于2012年7月15日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被告为李国法、付金岭、朱森3人。

虽然起诉李国法3人,但赵洪利还是希望私下调解。赵洪利希望的调解并未出现,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此后一年,赵洪利称案件没有了回音。

久拖不决,赵洪利遂于2013年7月16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同日,案件审判长李林成向其下达(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其撤诉。

赵洪利向新京报记者出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利撤回起诉。”

赵红利拿着同一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新京报记者卢通摄。

同一案件 两个结果

撤诉后的赵洪利并未放弃诉讼。此后,赵洪利聘请律师,进行大量取证,于2015年再次提起诉讼。此次,赵洪利听从律师建议,调整诉讼策略,并未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而是要求被告李国法向其赔偿10万元建设费。

2015年9月17日,绥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却出现令人费解的一幕。赵洪利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庭审进行到被告举证阶段,被告李国法拿出一份判决书,称赵洪利在2012年的诉讼中已经败诉。

赵洪利向记者出示的判决书复印件显示,这份判决书的案号与赵洪利2013年7月16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完全一致,同为(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承办人员也相同,为审判长李林成,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书记员陈蕊。

两份裁判文书不同的是内容和日期:判决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洪利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日期则为2013年5月29日,比此前裁定书的日期早了近两个月。

赵洪利代理律师张玉刚向记者回忆,庭审中出现这一情况让他很吃惊,“我从业10年从未见过这种情况。”他当即询问赵洪利,是否收到过这份判决书,但赵洪利称从未收到。张玉刚说,审判长见此景也很纳闷,说“这怎么可能”,但将两份裁判文书仔细比对,发现案号与承办人员确实相同。

2019年3月20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该案原审审判长李林成手机,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发短信后未获回应。此外,原审被告李国法、付金岭的手机已均处于停机或关机状态。

此后,虽然赵洪利第二次诉讼取得胜诉,但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其赔付的10万元钱仍未兑现。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新京报记者卢通摄。

绥中县法院承认“裁定有误”

“同一案件,两个结果”促使赵洪利不断追问。2018年1月,赵洪利在其递交给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一份申诉书中质疑,两份裁判文书的不同,说明绥中法院“先判决该案后,又裁定撤回起诉”,这种做法“荒谬至极”,其进一步质疑此判决书系“伪造”。

针对赵洪利的质疑,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其下达了(2018)辽142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原审原告赵洪利与原审被告李国法、付金岭、朱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绥中县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19年3月21日,新京报记者赴绥中县人民法院采访,工作人员称需绥中县委宣传部开具函件才可接受采访。记者随后赴绥中县委宣传部联系采访事宜,后经宣传部工作人员联系后转述,绥中法院向辽宁省高院请示后,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此前的3月19日晚间,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已组成调查组依法依规对此案进行调查。3月21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向新京报记者通报。

3月22日,赵洪利告诉新京报记者,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日在绥中县人民法院向其询问了情况。22日,葫芦岛市、绥中县两级政法委和纪委工作人员,同其一起到滩涂养殖场了解情况。他表示,希望该案能尽快调查清楚。

新京报记者 卢通 辽宁葫芦岛报道

编辑 曹林华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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