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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救助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原标题:基层社会救助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秦松通讯员莫冠婷、韩堃)日前,为切实解决基层民政工作经办服务能力不足问题、推动广东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要配齐配强县、乡两级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市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工作人员配备、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县、乡镇(街道)两级开展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和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购买民政工作服务的主体,根据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可以购买社会救助等相关民政工作服务。

在落实工作经费方面,《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各地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政府购买民政工作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按照上年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支出的3%比例测算并按时足额落实。

在配齐经办力量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各地要合理确定县、乡两级民政工作人员配备比例,配齐配强县、乡两级民政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在强化组织实施方面,《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现有民政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各县(市、区)采用“统一配备、统一管理,乡镇(街道)使用”的模式,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民政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工资标准应适当予以倾斜,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每人每年不低于8万元,粤东西北地区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并逐步建立起较完善的工资层级及晋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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