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在耕地上“种房子” 13万亩“大棚房”整治背后
本报记者宋兴国实习生范孜恒北京报道
“大棚房”整治行动进入尾声。
据新华社消息,从2018年9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在全国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来,截至3月17日,全国共发现“大棚房”问题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整改工作在各地全面展开,排查出的八成“大棚房”问题已经完成整改。
据了解,此次整治行动最主要的目的是整治农地非农化乱象,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有分析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坚持保护耕地红线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动摇的背景下,应加快制定对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的用地支持政策。
不在耕地上“种房子”
截至3月17日,全国共发现“大棚房”问题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自然资源部此前在京津冀三地的初步排查结果,“大棚房”占用的土地70%是耕地,其中也有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如果不及时制止“大棚房”现象,将对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造成重大冲击,背离国家农业扶持政策的初衷,有些还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
2018年9月以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在全国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按照原计划,专项行动持续时间是2018年8月至12月,但后来又延期至2019年4月。
据了解,在此次行动过程中,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指导各地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针对调研督导和各地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下发指导意见。同时,推进小组还分两次派出28个部门联合督导组,派出50多个工作小分队和明察暗访组,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措施。通过座谈约谈、通报情况等形式,压实属地责任。
目前,距专项行动结束还有约半个月时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各地开始进入工作收尾阶段,也有地方陆续公布行动成果。
3月17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河南调研时强调,人多地少是我国基本国情,必须严守耕地红线,给子孙后代留下发展空间。
发展设施农业,要清楚边界、政策、底线,不能在耕地上“种房子”。各地要继续抓紧抓实“大棚房”清理整治,按时保质打赢这场硬仗,排查清理要见底,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规范的尽快规范,确保整治到位。
京津冀先期完成了“大棚房”的初步调查。3月18日,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吉宁以“四不两直”方式在通州区调研检查“大棚房”清理治理工作。陈吉宁强调,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不折不扣完成好“大棚房”清理治理任务,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3月19日,《四川日报》报道称,经过5轮清理排查,四川共排查出“大棚房”9844.25亩,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清查整改工作。其中,已拆除的“大棚房”面积总计5806.08亩,接近总面积的60%。
3月7日,广西自治区方面表示,截至2月末,全区共清理排查设施农业项目53237个,涉及土地总面积85.46万亩。
设施用地标准待细分
3月19日,一位西部省份的自然资源部门官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按照规定,大棚房问题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包括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经营性非农设施等;第二类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厂房;第三类问题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的和其他利用看护房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21世纪经济报道整理各地相关工作部署后发现,在此次“大棚房”专项行动中,如何防止“一刀切”,成为各地关注的焦点。
比如上述北京市的检查就发现,清理治理工作中还存在包括整改方式一刀切在内的问题。
3月18日,四川省“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为了防止“一刀切”,四川对“大棚房”问题进行了分类整治。重点是搞清楚哪些是真正在搞现代农业,哪些是农旅融合必需的配套设施,哪些是打着现代农业的幌子非法占地。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随着农业生产形态发生变化,农用地从单一的生产功能发展到生产功能、景观功能、生态功能等多种功能的集合,必然伴随着农业设施用地的增加。对于“农家乐”等休闲农业业态,5%的设施用地规模显然难以满足需求。
廖洪乐所提到的5%,是指2017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廖洪乐建议,此次行动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当出台政策,对农业设施用地做进一步的细分,将普通粮食生产和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用途的设施用地加以区分,设置不同的设施用地标准。同时,由于观光农业投资周期长、规模大,可以从规模、产业业态等角度设置此类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的准入门槛,防止此类标准被滥用。
实际上,对于乡村振兴过程中,包括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农业用地问题已经引起关注,2019年两会期间,致公党中央在《关于树立全域发展理念发力乡村全面振兴的提案》中建议,可以提高规划编制科学性的要素制度供给着眼于过渡期村庄工业、旅游、文旅等用地的置换,在现行的土地政策框架下,创建临时建设用地置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