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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个人无需缴费

原标题: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个人无需缴费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发布《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通知称,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决定将广东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表示,广东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属驻穗的用人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其他市以及各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省属派驻省外地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派驻地区的规定在派驻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在缴费方面,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中,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手续按国家和省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社厅称,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完善相应办法;其他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1日前),并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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