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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省政府首次当原告诉企业环境损害

原标题: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省政府首次当原告诉企业环境损害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中心联合举办的“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揭晓了评选结果,江苏省政府首次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当选。

2017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8月27日,我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上午十点宣判开始。这是一起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诉讼主体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在全国是首例。

当天,被告及其代理人没有出庭,判决为缺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安徽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于2014年5月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处置危废物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导致废碱液几经转手后分别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污染,导致靖江市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小时,兴化市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严重威胁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特别严重的是,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休渔期。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也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海德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应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3项费用合计5482.85万元。与以往此类案件判决不同的是,法院的这次判决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环境服务功能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后,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海德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时考虑生态环境修复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认定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5年5次支付赔偿款。目前涉案赔偿款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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