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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博士院长被双开:向私营业主放贷 1套房卖2次

原标题:Qnews|原武汉中院院长案情曝光:诉讼中为人谋利收钱收购物卡

2018年11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王晨因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9年3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武汉世纪华宇置业有限公司、胡某单位行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部分披露了王晨案情。判决书显示,王晨曾利用职务便利,在诉讼中为人谋利,收取钱款、购物卡。行贿者则被处罚金和判刑。

博士院长被双开 曾被通报向私营业主放贷

官方简历显示,今年57岁的王晨是江苏人,博士研究生学历,一级高级法官。1992年12月至2002年4月,王晨先后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刑二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刑一庭庭长;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任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任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6年5月至2010年12月,任湖北高院副院长;2011年1月至2011年2月,任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2011年2月开始,王晨任武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8年5月,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武汉中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晨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报湖北省委批准,王晨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经查,王晨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影响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购买非上市公司股份并从中获利,利用职权通过向私营业主放贷违规获取大额收益;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诉讼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套房卖两次 将售房款据为已有

判决书显示,2011年7月,华力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将南京某建设公司和武汉世纪华宇置业公司(当时是南京某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起诉到武汉中院,要求南京某建设公司赔付违约金1376万余元,世纪华宇置业公司赔付违约金24万余元。南京某建设公司董事长委托时任世纪华宇公司总经理的胡某处理这件事。

随后,胡某请时任武汉中院院长的王晨在诉讼上关照南京某建设公司和世纪华宇公司。在王晨的帮助下,2011年10月19日,武汉中院一审判决南京某建设公司赔付华力公司违约金71万余元,世纪华宇公司赔付违约金4.7万元。2011年12月,华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胡某再次请王晨帮忙希望能维持原判。后法院二审判决南京某建设公司赔付华力公司违约金255万余元,世纪华宇公司赔付违约金17万余元。

2012年7月,王晨假借急需用钱,向胡某提出将其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一套房屋作价150万元卖给胡某,考虑到在在诉讼中王晨曾经给予帮助,胡某决定以买房的名义将150万元送给王晨表示感谢。签订房屋合同后,胡志刚将150万打到了相关账户。

但这套房胡某并没有要。2013年春节前,胡某到王晨家拜年,他说这套房不要了,让王晨自己处理。2017年11月,王晨将该房屋以359万元出售给别人,并将售房款据为已有。

帮忙撤销裁定 收41万购物卡

2017年10月,武汉某商场投资管理公司与商铺业主因租金发生纠纷诉讼,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商铺业主共计1800万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该公司账面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江汉区法院裁定追加胡某为被执行人,冻结被告人胡某个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同年12月,胡某请王晨帮忙希望撤销江汉区人民法院冻结其个人存款的裁定。在王晨的帮助下,2018年1月,武汉中院撤销了江汉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为谋求和感谢王晨的帮助,2017年春节前,胡某以拜年的名义在王晨家送了11万元购物卡;2018年元旦前,胡某在王晨家送了15万元购物卡;2018年2月,胡某再次以拜年名义在王晨家送给王晨15万元购物卡。

法院认为,武汉世纪华宇置业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胡某身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胡志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法院一审以武汉世纪华宇置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胡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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