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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评论: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激励党员干部积极干事创业

原标题:本网评论: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激励党员干部积极干事创业

在纪律监督不断强化的趋势下,一些党员干部因被诬告或被问责丧失应有的积极性、主动性,有的甚至以“不做事”求“不出事”,影响极为恶劣。对此,西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眼做好纪律审查后续文章,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违法乱纪的决不放过,对该容的错大胆容错,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及时澄清正名,以此打开被诬告陷害者的心结,激励他们在本职工作上甩开“包袱”、轻装前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战略部署,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实际行动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表明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树立起“担当者有为有位、诬告者自食其果”的鲜明导向。尤其是在党的十九大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采取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对不实举报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及时惩戒,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不可否认,现实中仍有一些心怀叵测、品行不端之人,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诽谤之实,以谋取其不正当利益或发泄不健康情绪。他们之中,有的因自身不合理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肆意造谣中伤他人;有的因工作中有矛盾,就故意捏造“问题线索”,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有的因存在岗位竞争关系,就在换届考察前挖空心思制造“黑料”、扯他人“后腿”,等等。诬告陷害行为代价往往较低,但却因少数地方“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处理态度,加上查处结果模糊不清,而起到“四两拨千斤”的“神奇”效果。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员干部个人声誉,挫伤其干事创业积极性,也会大大增加监督执纪工作成本,破坏当地政治生态。

扶正必须去邪、激浊方能扬清。赵乐际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王拥军同志在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上强调:“要保护党员权利,研究制定认定、核实、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有关制度,对恶意举报的严肃追查处理。”为我们在新时代做好纪律监督“后半篇文章”、激励党员干部更好履职担当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需要大批负责任、有担当、善作为的党员干部披荆斩棘、破浪前进,更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诬告陷害者重拳猛击、对清白的党员干部加以保护。要坚持正面倡导,鼓励举报人依纪依规依法行使监督权,探索建立实名举报奖励制度,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氛围。要牢固树立“正风反腐是政绩、还清白者清白也是政绩”的观念,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对性质恶劣的诬告陷害者,坚决运用党纪国法亮剑出招、严肃问责,使其心存畏惧、有所收敛。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现有制度优势,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切实为被诬告陷害者撑腰鼓劲、恢复名誉,全力消除负面影响,重燃他们干事创业的激情和信心。(自治区纪委监委宣传部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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