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内幕交易不成立,信息披露违法
新京报讯(记者 张妍頔)3月13日晚间,华谊嘉信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2019年3月13日,刘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9]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2015年4月10日,我会因刘伟涉嫌内幕交易行为决定立案调查。经审理,刘伟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我会决定本案结案。
公告显示,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刘伟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深专调查通字2015001号),因涉嫌内幕交易华谊嘉信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来看,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刘伟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堪比《华尔街之狼》。
2013年2月19日至2月22日,华谊嘉信与上海东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就股权收购交易框架达成初步意向。同年3月11日,华谊嘉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到了当年5月10日,华谊嘉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城证券”)为本次配套融资的主承销商。
到了2013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华谊嘉信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2013年10月31日, 长城证券向认购对象发出了《认购邀请书》。2013年11月4日,长城证券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包括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千石资本”)。 千石资本以千石资本-天泽6号-李晓龙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千石天泽6号”) 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135万股,认购价格为22.51元/股。千石天泽6号为受单一委托人委托设立的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刘伟的高中同学、华谊嘉信前员工李某龙。
2013年10月28日,刘伟将其银行账户中3000万元现金多次取出,并分多次存入李某龙银行账户。2013年10月31日,千石资本收到长城证券发送的该次定向增发的《认购邀请书》,并与李某龙签订千石天泽6号合同。其次,刘伟提供第一次追加资金15万元。
2013年10月31日,千石资本告知李某龙应在2013年11月4日下午之前将认购款项及应支付的费用合计3015万元划拨至托管户。2013年10月31日,刘伟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其同学、华谊嘉信全资子公司员工齐某转账15万元,齐某向李某龙转账15万元用于追加资金。最后,刘伟提供第二次追加资金41万元。
李某龙于2013年11月1日从其中信银行账户向千石天泽6号银行账户转账3015万元后,因千石天泽6号参与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规模与管理费、托管费合计3056万元,千石资本于2013年11月5日通知李某龙追加资金41万元。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李某龙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李某龙于当日将其建设银行账户中的41 万元通过刷POS机方式以消费名义划入其中信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划转到千石天泽6号的银行账户。
2014年4月29日,李某龙收到千石天泽6号参与认购所获股份的分红款6.75万元后,于当日全部取出,存入刘伟银行账户。刘伟指示李某龙通过千石天泽6号在2015年4月10日以当天市价卖出华谊嘉信股票,当天千石天泽6号卖出华谊嘉信股票40万股。
华谊嘉信的违法事实包括华谊嘉信披露的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及华谊嘉信《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新京报记者张妍頔编辑王宇校对柳宝庆